【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开设赌场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3/12/28 0:00:00

吕威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吕威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0702刑初1451

 

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威。因本案于2023824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辩护人洪炜,浙江川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刑诉(2023)1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威犯开设赌场罪,本院于20231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威及其辩护人洪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6月至8月,被告人吕威在“佛手在线”APP上设立亲友圈,并组织微信群聊内的人员到其亲友圈上开设房间,以“金华麻将”方式进行赌博。每局结束后收取10元的头钱,共抽头渔利人民币6万余元。

2023824日,被告人吕威被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证实,并认为被告人吕威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威系坦白,认罪认罚,具有立功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吕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洪炜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威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对量刑提出辩护意见:1.被告人吕威系接手他人微信群主身份,接手后处于维系状态,并在一个月后案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较小。2.被告人吕威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没有违法犯罪不良记录。望对被告人吕威予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吕威自愿认罪认罚,举报他人犯罪未查实。被告人吕威退出违法所得1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归案经过、调取证据材料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抽头金额确认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人员信息、电子数据检查固定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搜查笔录;证人宋佳、项雪芬、潘某、薛某的证言;被告人吕威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威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吕威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出部分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从轻处罚的合理合法辩护意见。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于2023824日起至2028823日止。)

二、被告人吕威退出违法所得一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五万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包大进

人民陪审员 诸葛旭明

人民陪审 何晓芳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 褚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