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扰乱市场秩序罪/合同诈骗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3/12/27 0:00:00

陆毅豪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陆毅豪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0206刑初699

 

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毅豪。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3728日被抓获,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

辩护人胡琳琳,浙江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宁波市北仑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236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毅豪犯合同诈骗罪,于202311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逸出庭支持公诉,被害单位宁波凤凰山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山旅游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侠及诉讼代理人王文华、被告人陆毅豪及其辩护人胡琳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2212月至20237月,被告人陆毅豪在与被害单位凤凰山旅游公司合作期间,虚构北仑区人民医院、北仑区妇幼保健院、白峰街道等单位向被害单位凤凰山旅游公司采购宁波石浦豪生大酒店、宁波影秀城丽筠酒店等疗休养套餐卡,骗取被害单位凤凰山旅游公司以人民币750060元的价格购买的疗休养套餐卡价值人民币81.9万元,后予以转卖。

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陆毅豪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被告人陆毅豪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陆毅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现提请本院依法予以判处。

被害单位凤凰山旅游公司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对罪名有异议,认为被告人陆毅豪应当构成诈骗罪,且指控之外包括2021年、2022年涉嫌诈骗疗休养卡等事实也应在本案一并审理。

被告人陆毅豪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被告人陆毅豪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字具结。

经审理查明:

202151日,被害单位凤凰山旅游公司与被告人陆毅豪签订《旅行社合作经营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合作经营旅游业务,合作期限3年,自202151日起至2024430日止等。在履行上述协议期间,202212月至20237月,被告人陆毅豪虚构北仑区人民医院、北仑区妇幼保健院、白峰街道等单位向被害单位凤凰山旅游公司采购宁波石浦豪生大酒店、天港酒店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海曙分公司等疗休养套餐卡的事实,骗取被害单位凤凰山旅游公司以人民币750060元价格购买的疗休养套餐卡(面值人民币81.9万元),后予以转卖。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陈侠的陈述:陆毅豪一直是搞旅游行业的,其认识他有10多年了。在20215月份的时候,他找到其说想让其帮忙让他做点旅游业务,他以合作名义与其公司合作,签订了合作协议。协议的内容大意是:他以其公司的名义接旅游业务,由他个人全程处理,账目从其公司走,利润按一定比例分配。后来他对其说有一些单位要办旅游卡,他会把名单和所对应的定点酒店告诉其,其公司就把相应的钱款转到这个酒店,然后他把卡取出来发到各单位。经过核查其发现,他并没有把这些办的卡给相关的单位,而是他自己占有了。其中他还给其推荐了一个他所谓“黄牛”,说是他去办理旅游卡可以更便宜,其公司只要把相关的钱款打给“黄牛”就可以了。其就通过“黄牛”办了75万元左右的旅游卡。这些旅游卡都是陆毅豪经手的,其公司并不经手。发现他在骗其的时候,他对其说他没有骗,不信的话可以核实,并给了其人民医院对接人的电话和卫生局对接人的电话,其就打电话过去,对方说陆毅豪没骗其。其去这两个单位问,发现没有这两个人,其就确定是骗其的,就报案了。

2.证人刘某(系被害单位凤凰山旅游公司出纳)的证言:其公司直接打给石浦豪生大酒店的总共面值是1101000元,其公司是通过0.92折或者0.9折折扣买来的,实际支付只有1005180元和其公司通过转账记录算出来的1602629.8元,总共应该是2607809.8元。除了以上这些以外,其公司通过跟各个合作的旅游公司发现还有227765元的尾款没有支付,但是这些公司已经在跟其公司联系让其公司付钱;北仑区纪委和北仑区妇保医院找到其公司说他们之前交付的关于旅游的钱需要退款的还有19433元,这些钱之前已经被陆毅豪先行收取了,但是北仑区纪委和北仑区妇保医院来其单位退款,其单位还没有退;还有上述登记的那些旅游团的车费89950元,这些钱是陆毅豪后期需要向其单位支付的。

3.证人金某的证言:陆毅豪跟其说凤凰山旅游公司对外承包旅游的业务都是他在做,之前以凤凰山旅游公司的名义接了很多单子,但是现在身上没有钱,不能向凤凰山旅游公司结账,但是等到8月份的时候,陆毅豪会有其他地方的钱到账,就想让其帮他向凤凰山旅游公司撒谎,等到8月份的时候再跟凤凰山旅游公司结账,并且还把其的电话给了凤凰山旅游公司的人。当陆毅豪跟其说这个事情的时候凤凰山的人给其打电话了,当时其看是陌生号码就没有接,一直到他跟其说过这个事情并且说把其的电话给了凤凰山旅游公司之后,其才接了电话,并且按照陆毅豪跟其说的那样向凤凰山旅游公司撒谎。凤凰山旅游公司的人先给其打了电话问其是不是医疗旅游项目的负责人,其说是的,然后对方就说跟其确认一下疗养卡数量的问题,其就按照陆毅豪跟其说的那样跟对方回复了,并且跟对方说等到8月份的时候再结账。其出于朋友义气加上当时也没有多想,就帮他撒了个谎,主要是当时也没有考虑到其他的事情,就认为是简单的给朋友帮个忙而已。

4.证人张某的证言:其之前跟陆毅豪一起在外面以低价收购优惠卡,20228月份的时候陆毅豪说同其可以把低价收购来的优惠卡卖给凤凰山旅游公司,并且价格还可以相对的卖的高一点,其俩人可以从中间赚取一些差价,其觉得这样可以的,之后其就把自己在外面收来的优惠卡交给了陆毅豪,陆毅豪把其给他的优惠卡和他自己收来的优惠卡一起拿去卖给凤凰山旅游公司,凤凰山旅游公司的人收到优惠卡之后会把钱打进其邮政银行卡,然后其再把钱转给陆毅豪或者他老婆微信、支付宝账户,等陆毅豪确认收到钱之后会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把钱转到其的微信上,这些钱就是其自己出去在外面收卡的钱和一些辛苦费,每次大概1xxx00块钱左右。

5.证人贺某(系被告人陆毅豪的前妻)的证言:其和陆毅豪之前是夫妻,2017413日结婚,2020115日协议离婚。2022127日,其名下卡号×××账户收到转账13万元,是陆毅豪让其帮他转给港务局疗养票的汇款,其收到后转给了港务局的人。20221219日,其账户收到转账4.9万元,也是陆毅豪让其帮忙转账,至于转给谁其不清楚,应该是转给港务局的人了。是分很多不同的人转账的,每人大概转账5600元左右。

6.证人曹某的证言:其是在北仑区区委组织部工作的,平常主要负责北仑区区委组织部机关内部的一些疗休养对接问题。其单位跟陆毅豪是没有合作的,是和凤凰山旅游公司合作的,但是凤凰山旅游公司的法人陈侠给其单位出具了一份委托书,委托陆毅豪跟其单位来接触,其具体的合作也是跟陆毅豪对接的。因为2022年的时候疫情原因不让外出旅游所以选择了消费券作为疗养卡。具体的哪些酒店名字记不太清楚了(石浦豪生大酒店、丽筠酒店、天港禧悦),每个人的面值都是3000元。今年的话其单位也是向凤凰山旅游公司对接的,不过都是实际安排的旅游,超出的3000元部分是由自己支付的,这部分超出的费用是由其收起来之后统一支付给陆毅豪的。2022年其单位向凤凰山旅游公司购买的疗养卡是直接把钱通过北仑区区委组织部的对公账户打进了凤凰山旅游公司的对公账户,没有经过陆毅豪的手;2023年其单位是没有向凤凰山旅游公司购买过任何疗养卡的。

7.证人沃某的证言:其是北仑分局新碶派出所的辖区民警,2022年其被北仑分局授予了一次个人三等功,其可以获得有一个疗养的资格,其记得当时分局政治处的人牵头,把所有可以获得疗养资格的人拉在一起,通过浙政钉建立了一个群聊,当时群里分局负责人在群里面发了一分名单,是具有疗养资格的人员名单,还发了一个电话,并且说拿疗养卡的具体联系人就是那个电话号码,需要领取疗养卡的人自己添加对方的微信进行领取。其跟一个电话为186XX某某某某某某的人联系,后来还添加了他的微信,记得那个人姓“陆”,微信:×××。第一次的时候其跟对方说其想去住酒店,对方说其想住的那个酒店已经住满了,暂时不能给其安排,所以其就没有去,过了一段时间之后其又微信联系对方说其想出去住酒店,对方说疗养卡的使用方式不一定非要拿卡或者住酒店,也可以自己出去住自己喜欢的酒店或者去自己喜欢的地方旅游,等其自己先行垫付进行消费,消费完之后拿着消费发票去找他报销,这样也行。后来其想想这样也蛮好的,其就先把这个机会留着,等以后要用的时候再去联系对方,一直到现在其还没有使用。

8.证人郭某的证言:其是在宁波梅东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工作的,平常负责对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的旅游和疗休养,2022年的时候,其部门跟浙江达人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人旅业公司)对接疗休养业务,达人旅业公司负责对接疗休养业务的是贺某。一些零散的员工选择的是直接跟达人旅业公司折现,当时折现的比例大概是其公司以每个人6000元的额度打进达人旅业公司账户,然后达人旅业公司的负责人再以5600元左右的现金折返给其公司。当时是其作为其公司的对接人,因为需要折现的事情跟贺某产生了支付宝上的转账。

9.证人何某的证言:其自己在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四明中路579号开了一家“小何票务”的店面,平常其自己也会向外面的朋友低价购买一些疗养卡之类的卡券。大概是去年疫情期间其通过朋友认识了陆毅豪,然后加了微信,之后陆毅豪会把一些优惠券或者疗养卡低价卖给其。大部分是北仑豪生大酒店的疗养卡,还有一些天港喜悦酒店的疗养卡。陆毅豪卖给其多少其记不住了。其微信或支付宝转账给陆毅豪。其跟陆毅豪之间的微信或者支付宝之间的转账都是卖卡的时候才会发生的转账。其粗略的算了一下,陆毅豪大概有20万元左右疗养卡没有给其,还有之前其给陆毅豪转账大概10万元用于购买疗养卡的,但是陆毅豪没有给其卡,所以他给其写了一个10万元的欠条,总共价值30万左右。

10.刑事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证实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于202383日扣押被告人陆毅豪持有的nova11OPPOfind手机各一部,后于202384日发还。

11.刑事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于202383日依法提取被告人陆毅豪手机中的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

12.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实2020115日,陆毅豪与贺某协议离婚。

1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统计表格、费用结算单、转账记录等(由凤凰山旅游公司刘某提供),证实凤凰山旅游公司先行支付团费给合作旅游公司、陆毅豪的情况。

14.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由证人金某提供),证实金某与被告人陆毅豪、凤凰山旅游公司工作人员相关微信聊天记录。

15.接受证据清单、银行交易记录,证实张某与陆毅豪、贺某的转账记录。

16.接受证据清单、合作协议、交易记录、报销凭单等,证实被害单位凤凰山旅游公司与被告人陆毅豪签订合作经营协议的情况,凤凰山旅游公司与石浦豪生大酒店交易记录、报销凭证、人员名单,凤凰山旅游公司与天港酒店交易记录、报销单,凤凰山旅游公司与张某交易记录、报销凭单、领取单,团队旅游超支及自付部分估算清单汇总,疗养卡汇总清单,由陆毅豪签字确认的应收陆毅豪款项,关于疗养卡情况说明及承诺,未付款项说明等情况(涉案交易金额91800元、16200元、44160元、147200元、51520元、29440元、40480元、36800元、29440元、29440元、77280元、14720元、36800元、7360元、51520元、45900元,以上共计750060)

17.执行裁定书,证实2022418日,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经查询,陆毅豪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18.由宁波市北仑区公务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经核实北仑区公务局2022年未曾以“优秀民警健康休养”名义单独组织有关民警参加健康休养活动。

19.宁波影秀城酒店疗养卡发放情况银行电子回单等,证实20221227日,凤凰山旅游公司支付宁波影秀城酒店70200元,用于购买疗养卡。

20.天港酒店海曙分公司疗养卡出售情况、银行回单,证实20221230日凤凰山旅游公司支付天港酒店海曙分公司29.64万元购买疗养套餐114张;202313日支付20748元购买疗养套餐;2023718日支付6.9万元购买疗休养套餐(该笔系2023年组织部、住建局疗养套餐)

21.石浦豪生酒店关于凤凰山领取疗养卡登记表,证实2022128日凤凰山旅游公司支付宁波石浦豪生酒店60720元购买疗养卡11张,单价6000元,已领取;2023228日至2023513日,凤凰山客运公司向宁波石浦豪生酒店购买疗养卡情况,均已领取。

22.合作情况回函,证实北仑区住建局及下属事业单位的2023年职工疗休养服务项目,供应商为凤凰山旅游公司,具体业务由陆毅豪经办,该局八人因工作未参加团队疗休养,通过发放酒店消费卡自行疗休养,其中任志伟在市内自行疗休养后再进行报销。八人经费共24000元。

23.电子数据检查工作笔录,证实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依法对陆毅豪的OPPO手机进行检查,相关微信聊天记录的情况。

24.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被告人陆毅豪自愿认罪认罚的事实。

25.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陆毅豪的身份情况。

26.归案经过,证实2023728日民警在凤凰山旅游公司办公室抓获被告人陆毅豪。

27.被告人陆毅豪的供述:大概是在疫情第一年的时候,是2021年还是2020年,其记不清楚了,当时凤凰山旅游有限公司的法人陈侠找到其,说想找个人一起做旅游业务,因为其之前自己有一家旅游公司,所以陈侠找其想让其跟他一起做,其也同意了,之后双方之间签署了相关的合作协议,协议的内容大致就是其专门负责承接凤凰山旅游有限公司的业务,但是需要凤凰山旅游公司先帮其垫付接团的所有费用,凤凰山旅游公司拿到利润之后其再拿利润的百分之二十。其就这样做了一年,也帮他们公司赚钱了。因为其之前在外面已经欠了很多钱,有很多人来向其追债,其听到有人说起过需要购买优惠卡的事情,刚好其又是专门负责跟政府部门对接疗休养这块业务的,所以其就想起来可以通过虚假的方式向凤凰山旅游公司申请说有政府需要购买优惠卡。这样的话凤凰山旅游公司就会先帮其支付掉购买优惠卡的钱,等其拿到优惠卡之后再通过更低的折扣把这批优惠卡卖掉套现,套现之后其就可以拿着这些钱先把自己之前的债务还掉一部分。其自20221229日至2023718日总共十八次从凤凰山旅游公司骗得84万元。这些购买来的优惠券已经被其以更低的折扣价卖出去套现了,套现的钱也被其拿去还债了,剩下的钱被其花掉了。其后来想了一下,2022127日凤凰山旅游公司向石浦豪生大酒店转账的60720(用于北仑区优秀公务员,66张价值1000元每张)2022127日凤凰山旅游公司向石浦豪生大酒店转账178200(用于北仑区优秀公务员,66张,价值2700元每张),这两笔钱不是其虚构的,是真实存在的,只是有些人没有要卡,而是选择了其他的疗养方式,其就自己出钱给那些选择了其他疗养方式的人垫付了,把那些人剩下的优惠卡卖掉了。总共价值238920元。除了这两笔之外,其之前交代的关于凤凰山旅游公司向石浦豪生大酒店转账购买的优惠卡是其虚构事实向凤凰山旅游公司申请的。总共价值766260元。至于跟各个旅游团之间先行收取超出3000元的那部分其认为不是诈骗,这些旅游都是真实存在的,只是因为其被抓了没办法跟他们结账,才导致凤凰山的人认为其是诈骗,其出去肯定会把这些旅游团的钱全部都结清的。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毅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陆毅豪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关于被害单位凤凰山旅游公司提出被告人陆毅豪应构成诈骗罪,且指控之外包括2021年、2022年涉嫌诈骗疗休养卡等事实也应在本案一并审理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陆毅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与被害单位凤凰山旅游公司签订的旅行社合作经营协议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单位财物,应以合同诈骗罪对其定罪量刑;庭审中公诉机关明确表示不需要补充起诉。故被害单位所提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违法所得,责令退赔。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陆毅豪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728日起至2031527日止)

二、被告人陆毅豪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十五万零六十元,责令退赔给被害单位宁波凤凰山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彭志伟

人民陪审员张珊珊

人民陪审员余国林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许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