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睿智、天台蓝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民终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台蓝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坦头镇光明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张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睿智,男,侗族,1984年2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上诉人天台蓝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睿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10民初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台蓝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在一审法院告知的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天台蓝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亦非
审判员 郭剑霞
审判员 路遥
二○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