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黑1224民初3234号
原告:杨秀丽,女,198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巴彦县西集镇兴旺村,身份证号:2321261983********。
被告:张玉伟,男,199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庆安县丰收乡丰收村,身份证号:2323301990********。(未出庭)。
原告杨秀丽与被告张玉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秀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玉伟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秀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与被告离婚。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4月21日在庆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间经常口角打仗,2021年原告外出务工,与被告分居至今,已与被告分居二年之久,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2、庆安县丰收乡丰田村民委员会证明、3.(2020)黑1224民初2467号民事裁定书。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均确认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原、被告于2020年4月21日在庆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间经常口角打仗,2021年8月25日原告外出务工与被告分居至今,已与被告分居二年之久,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感情是婚姻的基础,原被告双方婚间应彼此珍视对方。本案中,原告因家庭琐事与被告产生矛盾后离家出走,导致双方分居超过两年,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杨秀丽与被告张玉伟离婚。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杨秀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吕彦龙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安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