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吉林省/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3/12/19 0:00:00

张某、矫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2023)吉0821民初3000号

原告:张某,女,198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镇赉县。

被告:矫某,男,1985年6月11日出生,蒙古族,司机,住吉林省镇赉县。

原告张某与被告矫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某、被告矫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张某、矫某于2018年9月11日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2.判令矫某依法协助张某办理吉房权证镇字第XX**房屋产权登记变更手续。事实和理由:张某、矫某于2018年9月11日经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其中第二条规定,1.位于南市场东北商贸城H33号房屋归女方所有;2.轿车一辆(×××号)归男方所;3.债权债务问题:现有债权30万元归女方所有;现有房贷20万元由女方负责偿还。按离婚协议约定,张某已经还清房贷20万元,请求矫某协助张某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遭到矫某拒绝,遂引发诉讼。

矫某辩称,不同意过户。当时离婚时双方协商给孩子,但是不同意过户给张某。据听说,张某现生活艰难,需要钱,矫某怕张某把房子拿去贷款作抵押或者处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张某与矫某于2013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于2018年9月11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约定位于镇赉县南市场东北商贸城H33号房屋归女方所有;轿车一辆(×××号)归男方所;债权债务问题:现有债权30万元归女方所有;现有房贷20万元由女方负责偿还。该协议中的镇赉县南市场东北商贸城H33号房屋位于镇赉县2区36段33-4号南湖街东南广通路北,房产证号为吉房权证镇字第XXXX号,登记在矫某、张某名下。该房屋抵押权于2023年12月6日解除。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房屋产权证及当事人陈述。

本院认为,张某与矫某签订的离婚协议真实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离婚后,应按照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履行。

庭审中矫某辩解,与张某有约定案涉房屋归婚生子所有,张某生活困难,担心因此处理房屋,本院认为上述理由不属于不予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法定理由,故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现张某因矫某不配合办理案涉房产的过户手续而诉至法院,其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矫某应配合张某办理案涉房屋变更过户手续。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矫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协助张某办理位于镇赉县2区36段33-4号南湖街东南广通路北房屋(房产证号:吉房权证镇字第XX**)的产权过户手续,过户税费由张某承担。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矫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的,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审判员  黄春凤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