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内2501刑初112号
公诉机关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某。
辩护人赞登,内蒙古口岸线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连浩特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指派。
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以二连检刑诉〔2023〕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格日勒塔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及其辩护人赞登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5月13日10时14分许,本市受害人李某接到一个电话,对方某称为广东微信支付官方人员的客服,称受害人开某的微粒贷利率高于国家利率,需要关停账户,对方让受害人添加了一个QQ好友,对方先是发送了一个链接给受害人,受害人点击后对方通过一系列操作让其相信对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后对方和受害人进行屏幕共享,在屏幕共享期间收到来自中国银行的交易代码,之后受害人的中国银行账户内的钱被分两次转走,之后受害人发现自己的验证码对方可以看到,意识到自己被骗,被骗金额199998元,其中99999元转入牛某尾号为2438的中国银行卡内。
2023年1月,被告人牛某通过在QQ上发布找工作信息,随后和对方约定帮助对方取款,对方许诺给好处费。牛某为获取利益,明知钱款来源不合法,且对方使用自己银行卡进行收款,自己帮助取款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后于2023年5月12日从深圳北站乘坐火车前往丰城市,5月13日按照对方所给的导航定位前往指定银行,用其名下的中国银行卡进行走流水并取现合计99999元,因此获利7500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告人牛某的供述与辩解;搜查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牛某为获取高额利益,明知钱款来源不合法,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并帮助上线取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无违法犯罪记录、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牛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牛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对指控罪名和事实无异议,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另此次犯罪系受他人诱导,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适用缓刑,罚金刑应考虑被告人的家庭情况,予以从轻处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牛某自愿补偿被害人李某20000元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银行卡1张(尾号为2438的中国银行卡),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谅解书等书证;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告人牛某的供述与辩解;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取款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无犯罪前科,自愿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法定和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牛某系初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牛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牛某违法所得75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刘良士
审判员陈学伟
人民陪审员张爱军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图努玛拉
书记员海丽
本案引用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一)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二)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三)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四)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人民法院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应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