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津0104民特6号
申请人:孟某,住天津市南开区。
申请人孟某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孟某称,请求指定孟某为苗某的监护人。事实与理由:孟某与苗某系母女关系,2023年12月13日,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津0104民特3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被申请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现申请人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法院依法指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望依法准予。
经审理查明:被监护人苗某,住天津市南开区,已被本院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孟某系苗某之母并自愿作为苗某的监护人。
本院认为,监护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管理和保护,弥补其民事行为能力不足的民事制度。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有关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现申请人孟某系苗某之母,其自愿担任苗某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孟某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指定孟某为苗某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田云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张轩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