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783民特37号
申请人:吴亚贞,女,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支持起诉人: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申请人:王俊莺,女,198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屏岩社区。
申请人吴亚贞与被申请人王俊莺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吴亚贞,支持起诉人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倪春宵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王俊莺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吴亚贞称:1.判令撤销被申请人王俊莺对儿子吴某的监护权;2.指定吴亚贞为吴某的监护人。事实和理由:吴某是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的儿子婚生子,生于2019年12月28日,现申请人的儿子已去世,吴某原由被申请人抚养,由于被申请人于2012年9月30日鉴定为智力残疾人,在照顾吴某期间经常对吴某进行殴打、辱骂,现被申请人已独自外出,吴某马上面临上学问题,故向法院提出申请。
支持起诉人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称:本案主要针对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因社会现实中办理一些手续,如上幼儿园、幼儿园高年级、上小学或者还有一些其他的办证办理等,必须由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进行办理或跟随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的户口去上学等。现实情况是,吴某的法定代理人是母亲王俊莺,王俊莺有智力残疾,也会出现跟随他人离家长期不归。该情况就可能会对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的稳定性造成影响。目前,王俊莺离家已毫无音讯,若她一直不在家会对吴某的受教育权等合法权益造成影响,故认为申请人吴亚贞的提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决定予以支持。
被申请人王俊莺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吴亚贞主张的事实,有吴亚贞的户口本(仅吴亚贞与孙子吴某两人)、王俊莺的残疾人证、南市街道西坞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说明、申请人庭审陈述等证据证明。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首先,吴某系未成年人,处于幼儿期与学龄前期,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吴某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申请人作为吴某的亲生母亲是法定监护人,负有保护、抚养等法定义务,但其自身是智力残疾人,且目前离家出走毫无音讯,侵害了吴某的合法权益,已不宜再对吴某履行监护职责,为维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应撤销被申请人的监护人资格。其次,吴某的父亲、祖父均已病故,外祖父不愿担任监护人,目前有监护能力的仅有祖母即申请人,故为吴某健康成长,本院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吴亚贞为监护人,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申请人、支持起诉人的意见合法合理,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王俊莺为吴某的监护人的资格。
二、指定吴亚贞为吴某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韦海华
二○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代书记员 林忆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