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0212民催4号
申请人镇江硕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太古城二区二期1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1MACA0BWD8B。
法定代表人:李本磊,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镇江硕杰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镇江硕杰商贸有限公司持有的票据号码为320××××0974,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出票人为青岛瀚生植物营养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青岛瀚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23年1月11日,到期日为2023年7月11日,付款行为青岛崂山交银村镇银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镇江硕杰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350元,由申请人镇江硕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侯 睿
审判员 朱翠玮
审判员 崔方瑜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