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4/1/10 0:00:00

宁波易高模具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宁海县百特户外用品有限责任公司等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226民初5146号

原告:宁波易高模具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江东北路475号和丰创意广场意庭楼8楼。

诉讼代表人:罗辰,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唯娜,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康辉热流道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建林路258号3号房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61793354C。

法定代表人:余国斌,该公司经理。

原告宁波易高模具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昆山市康辉热流道系统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于2023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撤销宁波易高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4日向被告清偿款项10000元的行为;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1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波易高模具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唯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昆山市康辉热流道系统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0月4日,宁波易高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向被告汇款10000元,并备注货款。

另查明,因宁波易高模具科技有限公司未支付宁波三威模具配件有限公司2019年6月货款,宁波三威模具配件有限公司委托宁海县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作出(2021)浙0226民特1637号民事裁定对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后,宁波易高模具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宁波三威模具配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宁波易高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2022年1月28日,本院裁定受理宁波三威模具配件有限公司申请宁波易高模具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再查明,正德专审[2022]047号专项审计报告载明,截至2022年1月28日,宁波易高模具科技有限公司资产总额14918699.21元,负债总额17843360.99元,净资产为-2924661.78元。宁波易高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债权申报登记表显示92笔申报共计10288114.67元债权中大多数的债权发生在2019年至2021年。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就本案而言,第一,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裁定受理宁波易高模具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宁波易高模具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清偿行为发生的时间,符合“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的”时间条件。第二,根据正德专审[2022]047号专项审计报告显示,2022年1月28日,宁波易高模具科技有限公司账面负债大于资产,净资产为-2924661.78元。根据管理人提交的债权申报登记表显示92笔申报共计10288114.67元债权中大多数的债权发生在2019年至2021年。且宁波易高模具科技有限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宁波三威模具配件有限公司2019年的货款被本院裁定受理破产,故,宁波易高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仍对被告进行了个别清偿,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综上,宁波易高模具科技有限公司涉案的清偿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应当予以撤销,被告应返还已经收取的10000元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宁波易高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4日向被告昆山市康辉热流道系统有限公司清偿10000元的行为;

二、被告昆山市康辉热流道系统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宁波易高模具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返还1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昆山市康辉热流道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宁波易高模具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昆山市康辉热流道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审判员    谷春燕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

代书记员    俞金兰

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

一、发生法律效力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限过后拒不履行的,一律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报告财产令送达后拒绝报告或报告不实的,一律采取司法拘留或罚款措施;被执行人不积极履行的,一律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会同公安、工商、银行、证券、组织人事、房管、民航、铁路等部门启动的执行联合信用惩戒机制,具体包括: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或支持;限制担任公司高管;限制招录为公务人员;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限制入伍服役;限制授予文明单位;限制从事特殊市场交易;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限制在星级酒店食宿旅游度假;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出境;扣押车辆等措施。

三、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或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或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将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三百一十四条、二百七十七条等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