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3)浙07行终3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市人民政府。
上诉人胡某因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某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询问当事人、调阅一审卷宗的方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22年9月25日,原告胡某以某市某街道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某市某街道某村村民委员会为被申请人,向某市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递交《查处申请书》一份,申请事项为“请求依法查处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1日支付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全体村民小额人身意外保险费用123240元的被保险人员名单及2021年10月13日支付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村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121320元的被保险人员名单,在这两份保险名单中都没有申请人胡某及其儿子谢某的名字,剥夺了申请人被保险的权利”。同年12月20日,某街道办事处作出回复,告知原告某村2004年经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划定了经济合作社社员范围,根据某村村规民约,原告不属于享受社员待遇分配范围,此后某村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时也未将原告划分为经济合作社社员,没有享受到股权分配等待遇,如原告对某村制定的人身意外保险方案不服,可依法向法院提出诉讼。该回复于同月22日向胡某寄出。2022年12月26日,胡某以某街道办事处为被申请人,向被告某市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一份,复议请求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继续履行法定职责对申请人递交的查处申请事项作出处理”。2023年1月3日,某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及答复通知书,并于次日分别向胡某、某街道办事处送达。同年1月10日,某街道办事处向被告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材料。同年2月20日,被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认为胡某提出的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驳回了胡某的复议申请。同月22日,被告将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原告及某街道办事处。原告不服,起诉要求撤销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责令其继续处理。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应与被复议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该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具体到本案中,被告某市政府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原告申请的是要求某街道办事处查处某村经济合作社及村委会未支付原告及其儿子人身意外保险的事项,该事项实质上涉及原告及其儿子在某村经济合作社社员资格认定及社员待遇问题,该问题属于村民自治范畴,因此认定某街道办事处不具有对该事项进行查处的职责,原告的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上诉人胡某上诉称:一、原审判决书错误判断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原审判决书称:“原告申请的是要求某街道办事处查处某村经济合作社及村委会未支付原告及其儿子人身意外保险的事项,该事项实质上涉及原告及其儿子在某村经济合作社社员资格认定及社员待遇问题,该问题属于村民自治范畴。”而本案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是:“请求依法判决撤销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责令其继续处理。”据此可以认定原审判决错误判断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人的诉讼请求针对行政复议决定,而法院判决针对原查处行为,并且没有对复议决定的合法性予以论证。事实上,上诉人是针对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二、查处的案件是某村剥夺了上诉人及其儿子作为某村村民却不能享受某村给全体村民进行保险的福利。上诉人及其儿子是某村的村民,这显然侵犯了上诉人的权利。三、上诉人提交的证据3是2022年9月15日某村村务工作、四委村民代表会议的会议内容,这一份会议内容是公布在某村村四委对外的微信公众号,只要关注了该公众号的所有人都可以看到这份会议内容,对这样的关键证据却不予确认证明力,就是枉法判决的行为。四、上诉人提交的证据4,被上诉人在庭审现场都已经承认这一份证据是证明上诉人是某村的村民,但是原审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中却对证据4的证明目的不予确认,这也是典型的枉法裁判的行为。五、该案件与是不是社员根本没有关系,但判决书中却说此案件的实质是社员资格认定及社员待遇问题。被上诉人提交给原审法院的证明中没有任何的内容可以证明上诉人不是社员,相反上诉人提交的某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农村落户申请表(注:此申请表有某市某村经济合作社的盖章及负责人的签字确认)及某县私人建房占用土地呈批表(注:只有社员才能申请宅基地)均可以证明上诉人是社员。假如原审法院认为这个案件与上诉人其及儿子是不是社员有关系,那应该先对上诉人及其儿子的社员资格进行连带审查后,才可以作出行政判决。原审法院没有进行过相关的社员资格的审查就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综上,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某市人民政府答辩称:一、该府受理上诉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后,依法审查行政复议事项涉及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内容,胡某请求对某村剥夺村民被保险的权利予以查处,该请求实质上涉及社员资格认定和社员待遇问题,该问题属于村民自治范畴,胡某因此而提出的复议申请显然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某村给本村社员投保小额人身意外险属于某村自主提供给本村社员的福利待遇,其投保对象名单的确定及相关福利待遇的发放都属于某村的自治事项,该府在2022年12月26日收到复议申请书后,受理了上诉人的复议申请,依法要求某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答复意见、相关证据。该府审查后认为上诉人的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向上诉人和某街道办事处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一审法院并未错误判断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即一审认可社员资格认定及社员待遇问题属于村民自治范畴,某街道办事处不具有对该事项进行查处的职责,上诉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故上诉人提出“请求依法判决撤销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责令其继续处理”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正确。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是某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一审对该证据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且上诉人是否具有社员资格,不属于复议机构、法院的审理范围,一审法院无须也不能进行连带审理。据上所述,上诉人提出的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本院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案涉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的问题。胡某申请复议的事项为某市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未依申请查处某村经济合作社及村委会未给予其及儿子参保的行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胡某及其儿子能否参保涉及其是否属于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问题,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则属于村民自治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乡镇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因此,某市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不具有对胡某申请事项进行查处的职责,某市人民政府据此驳回胡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合法有据,应予支持。综上,胡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单晓剑
审判员 金飘莉
审判员 钟雪丹
二○二四年一月十日
代书记员 余美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