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陕西省/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职务侵占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4/1/5 0:00:00

肖某某职务侵占二审刑事判决书

肖某某职务侵占二审刑事判决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01刑终875

 

原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某某。2021623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取保候审。202321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主动投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该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魏鑫、胡维宣(实习),陕西正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安检诉刑诉[2022]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22122日作出(2022)0116刑初29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肖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2337日作出(2023)01刑终154号刑事裁定,以原判宣判前发生新的犯罪事实为由,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2)0116刑初290号刑事判决,发回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长安区人民法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于202388日做出(2023)0116刑初1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肖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一、职务侵占犯罪事实

201210月至201410月,被告人肖某某在担任西安市长安区××街道某村组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截某村组集体资金310382元用于个人做生意和生活花费。2018年被告人肖某某向某村组村委会退还10万元,至今仍有210382元未归还。

二、故意伤害犯罪事实

202211417时许,在西安市长安区××街道朱某商店内,被告人肖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郑某发生口角,继而对郑某拳打脚踢,致使郑某跌倒,郑某跌倒在地后,肖某某不顾周围人劝阻,继续对郑某进行殴打,并用脚踢踩该郑腹部,造成郑某轻伤二级。

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利用其担任西安市长安区××街道某村组组长的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该组集体资金310382元用于个人生意和生活花费,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肖某某故意伤害被害人郑某,致人轻伤,其行为还构成故意伤害罪。肖某某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肖某某属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遭受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15682.42元、护理费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营养费1800元、交通费240元、鉴定费184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法律咨询费450元,虽不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但被告人肖某某自愿承担,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故予以支持;以上合计27212.4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肖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被告人肖某某向西安市长安区××街道某村组退赔损失人民币210382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人肖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法律咨询费共计人民币27212.42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其余诉讼请求。

肖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肖某某职务侵占的事实不清,部分账目在杨某3处保管,请求查明事实;在故意伤害罪中的被害人存在过错。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提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5年,被告人肖某某在担任西安市长安区××街道某村组组长期间,负责本组集体资金的领取和发放。被告人肖某某负责发放土地租地款及相关资金、某项目工程款以及收取本组其他租地收益款工作,期间,肖某某共从某村组领取各项集体收益合计1251705元,向村民发放耕地补偿款、租地款、某项目工程款、因事务支出共986323元,其余265382元被肖某某侵占。肖某某为掩饰其侵占集体资金的犯罪事实,在2015326日向村民公告账务时,隐瞒部分村组集体收入资金,并虚列村组集体支出,2018年被告人肖某某向某村组村委会退还10万元,至案发时仍有165382元未退还。

上述事实,有原审法院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领款收据证明:2012108日至20141014日,肖某某签名从某村组村委会领款共计金额1251705元。

2.发款登记册证明:肖某某共发放租地款、未栽树补助、奖励款、某项目工程款共计890525元。

3.退款凭证证明:2018625日,肖某某向某村组村委会退回租地款10万元。

4.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关于某村组租地的苗木补偿临时付款协议、某公司租地款及租地补偿款支付凭票;五台街道关于某村组某公司租地项目2012年度资金收支情况说明、某村组村委会账户交易明细、取款现金支票、肖某某秦农银行卡(尾号6582)交易明细;某村组20组租地款分配会议记录、公告、发放说明;租地征求意见册,租地款领款名单,20121013日耕地补偿款领款单(表名为20组租地未栽树补助、奖励明细表)2012年、2013年某项目工程领款单,肖某某2014年手记账,某村组20组收据存根、某村组二十组2012-2014账务公开公告照片、肖某某领钱及发钱情况表等书证证明某村组20组收支出情况。

5.证人姚某1、王某1、魏某、陈某、何某、余某、姚某2、姚某3、刘某、王某2、姚某4、姚某5、杨某1、赵某1、赵某2、曹某、孙某1、孙某2、姚某6、冯某、陶某、肖某、李某、米某、惠某、姚某7、关某的证言印证上述事实。

6.上诉人肖某某供述:2012年到2015年他在任某村组组长期间共从村委会领款1251705元,他给村民发放了890525元,打官司花费以及缴纳医疗保险、修水泥路工资、材料费等支出50798元,另外还有45000元的支出在杨某3处,因杨某3去世,账目找不到了,以上共计支出986323元。他给村里退了10万元,还有165382元没有退。

7.户籍信息证明:杨某32014823日死亡。

另查明,202211417时许,在西安市长安区××街道朱某商店内,被告人肖某某因5元赌资与被害人郑某发生口角,继而对郑某拳打脚踢,致使郑某跌倒,郑某跌倒在地后,肖某某不顾周围人劝阻,继续对郑某进行殴打,并用脚踢踩该郑腹部,造成郑某受伤。当天郑某到西安航天总医院急诊,并于次日住院治疗12天。经鉴定,被害人郑某本次外伤导致左侧顶部头皮挫伤、左侧眼部钝挫伤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左侧第6789前肋骨折构成轻伤二级,综合评定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法院公开开庭示证、质证的接处警登记表、破案经过,提取、辨认、指认笔录,监控视频,急诊病历、住院病案、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害人郑某的陈述,证人朱某、卢某、杨某2的证言及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及辩护人对此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肖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村集体的财产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肖某某因犯罪被取保候审,在取保期间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致其轻伤,其行为还构成故意伤害罪。对肖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认定肖某某职务侵占事实不清,部分账目在杨某3处保管之意见,经查,认定肖某某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有肖某某的供述、领款和发款记录、大量书证和证人证言在案可证,足以认定。肖某某归案后多次供述有45000元的支出在杨某3处,由于杨某3已经死亡,认定肖某某侵占此款项证据不确实、充分,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故对肖某某的该辩解予以支持,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所提在故意伤害犯罪中被害人有过错之意见,经查,肖某某与郑某因5元赌资发生口角,继而相互厮打,被害人对引发案件没有过错,辩护人的该意见不能成立。综上,原审判决定罪准确,判处适当,审理程序合法,惟认定的部分事实有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3)0116刑初1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即被告人肖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人肖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法律咨询费共计人民币27212.42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其余诉讼请求部分;

二、撤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3)0116刑初1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责令被告人肖某某向西安市长安区××街道某村组退赔损失人民币210382元;

三、责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某某向西安市长安区××街道某村组退赔损失人民币16538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全谋

审判员田广明

审判员李金阳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郭涛

书记员马晓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