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周风林等侵占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3)新01刑终130号
上诉人(自诉人):姜安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风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国帅。
自诉人姜安伟诉被告人周风林、周国帅侵占罪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6日做出(2023)新0104刑初124号刑事判决,认定自诉人姜安伟的控诉不能成立,判处:一、被告人周风林无罪;二、被告人周国帅无罪。自诉人姜安伟不服,以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周风林、周国帅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23)新0104刑初12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判长张诚
审判员胡瓦提·克孜尔
审判员宋超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