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侵占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4/1/12 0:00:00

姜某、周风林等侵占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姜某、周风林等侵占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3)01刑终130

 

上诉人(自诉人):姜安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风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国帅。

自诉人姜安伟诉被告人周风林、周国帅侵占罪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于2023926日做出(2023)0104刑初124号刑事判决,认定自诉人姜安伟的控诉不能成立,判处:一、被告人周风林无罪;二、被告人周国帅无罪。自诉人姜安伟不服,以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周风林、周国帅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23)0104刑初12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判长张诚

审判员胡瓦提·克孜尔

审判员宋超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