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故意伤害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3)青01刑终255号
原公诉机关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辉俊,曾用名舍某。2014年8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7年2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7月4日被西宁市湟中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8月9日被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晓丽、李园园,青海德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马辉俊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23年11月15日作出(2023)青0122刑初37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马辉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马辉俊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二审期间,上诉人马辉俊书面申请撤回上诉,经核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马辉俊撤回上诉。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2023)青0122刑初37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萍
审判员吕勇
审判员杨欣如
二〇二四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高姣姣
书记员张晓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