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秋组组织卖淫再审审查刑事决定书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决定书
(2024)辽03刑抗1号
原审被告人唐某秋组织卖淫罪一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6日以(2023)辽0302刑初1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某秋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被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唐某秋被先行羁押1日,应予折抵,即自2023年2月10日起至2028年2月8日止。扣押在案的人民币5000元予以折抵罚金,剩余1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依法追缴被告人唐某秋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0元,并上缴国库。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向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2023年12月27日,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鞍检审刑抗[2023]7号刑事抗诉书,以原判量刑不当,确有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指令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