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某等诈骗罪一审刑事调解书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调解书
(2023)沪0117刑初970号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蒋某某。因本案于2023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三看守所。
诉讼代理人孙忠灵、王瑞,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朱某。因本案于2023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三看守所。
诉讼代理人潘红伊,四川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袁某,曾用名:袁某2。因本案于2023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石某某。因本案于2023年4月19日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陈某。因本案于2023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杨某某。因本案于2023年4月1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马某。因本案于2023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蒋某。因本案于2023年4月19日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代某某。因本案于2023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向某。因本案于2023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任某。因本案于2023年4月19日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因本案于2023年4月19日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某某。因本案于2023年4月19日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3]9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某、朱某、袁某、石某某、陈某、杨某某、马某、蒋某、代某某、向某、任某、李某、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8月9日以沪松检刑附民公诉[2023]5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23年9月6日组织双方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进行了调解,并于同年9月9日将调解协议在人民法院报上予以了公告。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蒋某某等全部十三名被告就其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中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二、判令被告杨某某、任某、张某某、马某、陈某、向某六名被告注销工作微信账号、删除手机等存储介质上的被害人个人信息数据。
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各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蒋某某、朱某在市级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被告袁某、石某某、陈某、杨某某、马某、蒋某、代某某、向某、任某、李某、张某某在刑事部分庭审直播中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庭审直播中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已履行完毕);
二、被告杨某某、任某、张某某、马某、陈某、向某六名被告注销工作微信账号、删除手机等存储介质上的被害人个人信息数据。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美娟
审判员余厚海
人民陪审员陈建平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赖凌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