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其他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文书类型】:决定书

【审结时间】:2024/1/12 0:00:00

郑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郑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1081刑更2

 

罪犯郑玲玲。200818日因吸毒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未执行)。因本案于202131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2315日被温岭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331日被取保候审。

20231228日,本院作出(2023)1081刑初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罪犯郑玲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罪犯郑玲玲以正处哺乳期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郑玲玲于2023810日生育一女婴,目前还处在哺乳期,符合监外执行的规定,目前不宜收监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决定对罪犯郑玲玲暂予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期限暂定自2024112日起至202489日止(若该期限内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需及时收监)。由温岭市司法局负责执行社区矫正。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