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浙1081刑更2号
罪犯郑玲玲。2008年1月8日因吸毒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未执行)。因本案于2021年3月1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2年3月15日被温岭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3年3月1日被取保候审。
2023年12月28日,本院作出(2023)浙1081刑初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罪犯郑玲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罪犯郑玲玲以正处哺乳期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郑玲玲于2023年8月10日生育一女婴,目前还处在哺乳期,符合监外执行的规定,目前不宜收监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罪犯郑玲玲暂予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期限暂定自2024年1月12日起至2024年8月9日止(若该期限内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需及时收监)。由温岭市司法局负责执行社区矫正。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