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某危险驾驶罪刑事管辖管辖决定书
沙某危险驾驶罪刑事管辖管辖决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指定管辖决定书
(2024)新01刑辖1号
犯罪嫌疑人沙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以乌市检商指〔2023〕191号《商请指定管辖函》致函本院,商请该案指定管辖事宜。该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拟指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商请本院将该案指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为便于案件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指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依照刑事第一审程序对犯罪嫌疑人沙某危险驾驶罪一案进行审判。
二〇二四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