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决定书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内2502刑更3号
罪犯刘某。2019年11月4日,因赌博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行政处罚;2020年7月30日,因犯赌博罪被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2年11月24日,因涉嫌赌博罪,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3年6月1日,经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23年6月2日,经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2023年9月25日本院作出(2023)内2502刑初203号刑事判决,以赌博罪判处罪犯刘才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3年12月4日,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内25刑终134号刑事裁定,准许同案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上述刑事判决、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查,罪犯刘才在交付执行过程中,锡林浩特市看守所因刘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非临床治愈期的各种恶性肿瘤)、十五条(暂时难以确定性质的肿瘤)的情形出具了锡看字【2023】第07号暂不予收押说明书,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委托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才是否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进行鉴别,2023年11月29日,本院收到锡林郭勒盟中心医院出具的《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意见为“XXXⅣ期”,鉴别意见为“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非临床治愈期的各种恶性肿瘤”。
本院认为,根据锡林郭勒盟中心医院出具的《罪犯病情诊断书》,罪犯刘才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相关规定,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刘才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