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内蒙古自治区伊克昭盟)/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其他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文书类型】:决定书

【审结时间】:2023/12/27 0:00:00

刘某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决定书

刘某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决定书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2502刑更3

 

罪犯刘某。2019114日,因赌博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行政处罚;2020730日,因犯赌博罪被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21124日,因涉嫌赌博罪,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361日,经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2362日,经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2023925日本院作出(2023)2502刑初203号刑事判决,以赌博罪判处罪犯刘才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3124日,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25刑终134号刑事裁定,准许同案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上述刑事判决、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查,罪犯刘才在交付执行过程中,锡林浩特市看守所因刘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非临床治愈期的各种恶性肿瘤)、十五条(暂时难以确定性质的肿瘤)的情形出具了锡看字【2023】第07号暂不予收押说明书,本院于2023107日委托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才是否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进行鉴别,20231129日,本院收到锡林郭勒盟中心医院出具的《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意见为“XXXⅣ期”,鉴别意见为“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非临床治愈期的各种恶性肿瘤”。

本院认为,根据锡林郭勒盟中心医院出具的《罪犯病情诊断书》,罪犯刘才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相关规定,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刘才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