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裁定书
但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裁定书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3)陕0902刑初502号
被告人但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5日作出了(2023)陕0902刑初502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生效,现对被告人但某某刑期起止日期裁定如下:
被告人但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二四年一月八日起至二0二四年二月七日止)。
审判长王锋
人民陪审员张永平
人民陪审员李玉民
二〇二四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马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