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陕西省/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4/1/8 0:00:00

但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裁定书

但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裁定书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3)0902刑初502

 

被告人但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于20231225日作出了(2023)0902刑初502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生效,现对被告人但某某刑期起止日期裁定如下:

被告人但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二四年一月八日起至二0二四年二月七日止)

 

 

审判长王锋

人民陪审员张永平

人民陪审员李玉民

二〇二四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马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