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云南省/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3/12/28 0:00:00

高自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裁定书

高自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裁定书

 

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3)0424刑初390

 

公诉机关华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自华。因本案,于20231023日被华宁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华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2023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自华犯危险驾驶罪,于202312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公诉机关华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为由,作出华检撤诉〔20233号撤回起诉决定书,撤回对被告人高自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华宁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宁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琼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诗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