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自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裁定书
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3)云0424刑初390号
公诉机关华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自华。因本案,于2023年10月23日被华宁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华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2023〕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自华犯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公诉机关华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为由,作出华检撤诉〔2023〕3号撤回起诉决定书,撤回对被告人高自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华宁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宁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琼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诗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