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3/12/19 0:00:00

于雯雯等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3)京01行终113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侯文剑,女,1980年4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

上诉人(一审原告)陈姝雨,女,1998年8月3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

上诉人(一审原告)席存军,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

上诉人(一审原告)周煜,女,1967年10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

上诉人(一审原告)傅文琪,女,1975年11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

上诉人(一审原告)宋晶晶,女,1994年4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

上诉人(一审原告)毕秀丽,女,1967年12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

上诉人(一审原告)秦锡朋,男,1995年7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

上诉人(一审原告)孟金凤,女,1979年9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伟,男,1986年12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

上诉人(一审原告)谢冬,女,1975年9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

上诉人(一审原告)尹建华,女,1963年8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

上诉人(一审原告)于雯雯,女,1981年9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

上诉人(一审原告)马雅丽,女,1974年5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

上诉人(一审原告)徐鹏英,男,1970年6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

以上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郑爱利,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孟雨,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区镇五街太安胡同5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文录,北京市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郭青霖,北京市易和(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达济街9号。

法定代表人王飞,主任。

委托代理人梁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周勤华,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原告董颖洁,女,1982年10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委托代理人郑爱利,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雨,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原告王梓,女,1977年5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

一审原告彭泽龙,男,1988年6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

一审原告易秒樱,女,1975年11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

一审第三人北京京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东二旗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陈辉,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戚世雷,北京市亚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侯文剑、谢冬、陈姝雨、席存军、周煜、傅文琪、宋晶晶、毕秀丽、尹建华、秦锡朋、马雅丽、王伟、孟金凤、徐鹏英、于雯雯因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4行初50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如下事实:2022年3月11日,侯文剑等22人向北京市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昌平区住建委)递交《关于切实维护人民利益、妥善处置历史遗留问题的申请函》,主要内容为:申请人系昌平区北七家镇京基鹭府北排业主,含1栋、2栋、3栋、4栋、5栋共22户,京基鹭府项目由北京京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基公司)开发,现房交付,北侧下沉花园为北排联排别墅实景现房的一部分,开发商施工蓝图,现状和可赘述的卫星照片可以证实,开发商售房时未向任何业主披露北侧下沉花园违法侵占国家绿地的事实,将北侧下沉花园打包出售给了全体北排业主。业主等人购买了含下沉花园的实景现房,支付了较相同房型溢价300-500万不等的高额价款,购房后业主也对北侧下沉花园也花费巨资进行了改造等,基于上述事实,1.请北京市、区、镇各级领导全面调查北排下沉花园区的形成、违法出售的事实,为受害业主主持公道;2.开发商涉嫌以虚构事实非法骗取22户业主近亿元,请求领导们批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相关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请求政府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昌平区住建委收件后,开展调查,庭审中,昌平区住建委陈述向侯文剑等申请人进行了联系,约谈了京基公司,向申请人及京基公司调取了房屋买卖合同、涉案项目的《房屋预售许可证》,规划图纸及住宅楼竣工图以及2012规(昌)竣字0071号《建设工程规划核验意见》、昌城档建安预字(2012)73号《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以及涉案项目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等材料。根据上述调查,昌平区住建委查明,申请人反映的京基鹭府小区系京基公司开发的京基嘉苑项目,该项目于2011年9月1日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根据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查询,涉案五栋楼中有三栋楼备案价格是8万元每平米,其他两栋楼是75614.18元。根据申请人与京基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中约定了所售房屋的面积、位置、价格等,未约定出售院落或绿地等内容,且上述申请人所购房屋的售房价格均未高于上述备案价格。涉案项目依法取得了2012规(昌)竣字0071号《建设工程规划核验意见》以及昌城档建安预字(2012)73号《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并于2012年12月26日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结论符合涉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不存在“北排下沉花园的形成事实(侵占绿地)”。

根据上述调查,昌平区住建委于2022年5月27日做出并向侯文剑等人送达京昌建行〔2022〕第133号《行政事项答复意见书》(以下简称被诉133号答复),主要内容为:一、关于“请北京市、区、镇各级领导全面调查北排下沉花园区的形成、违法出售的事实,为受害业主主持公道”的问题,经查:京基鹭府项目由京基公司开发建设,该项目于2011年9月1日取得预售许可证进行销售,预售证号为:京房售证字(2011)156号。2022年5月7日,昌平区住建委约谈了京基公司并调取了京基公司留存的《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规划图纸及部分楼栋住宅楼竣工图。根据规划图纸及竣工图纸显示,未包括下沉花园。京基公司表示:“该项目销售宣传中从未提及将院落销售给客户,销售合同中仅约定所售房屋的面积、位置、价格等常规信息,未约定院落位置、面积,也从未承诺将院落一并销售给客户。京基公司已于2012年12月在项目验收后将绿地全部移交至北京市昌平区园林绿化局”。2022年5月17日,昌平区住建委通过电话向部分业主调取京基公司将下沉花园打包销售的有关证据材料。截至回复前,昌平区住建委未收到业主提交的《北七家镇政府与京基鹭府小区业主沟通会》资料。同时,昌平区住建委调阅了购房合同。经比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发现出售院落或绿地的相关约定。综上所述,针对“北侧下沉花园形成事实,违法打包出售的事实”,昌平区住建委不予认定。另外,京基鹭府北排1-5栋监督注册名称为1#住宅楼等33项(其中的7、6、5、4、3号楼)。该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取得了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2012)规(昌)字0071号及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认可文件(昌城档建安预字(2012)73号)。2012年12月26日京基公司组织了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基本条件、组织程序和参加验收的人员符合要求,各单位工程综合验收结论符合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同意验收,验收时不存在“北排下沉花园的形成事实(侵占绿地)”。二、关于“开发商涉嫌以虚构事实非法骗取22户业主近亿元,请求领导们批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问题,经查:2022年5月7日,昌平区住建委调取了京基公司留存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购房合同价款未超过备案价格,昌平区住建委未发现京基公司非法骗取业主购房款的违法行为线索,如对此有其他相关疑问,建议向公安机关反映。

2022年7月11日,昌平区住建委作出《更正说明》,主要内容为被诉133号答复第一项第二段中“截至回复前,昌平区住建委未收到业主提交的《北七家镇政府与京基鹭府小区业主沟通会》资料”存在笔误,予以更正为“截至回复前,昌平区住建委收到业主提交的《北七家镇政府与京基鹭府小区业主沟通会》资料”。

侯文剑等19名申请人不服,于2022年6月24日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市住建委)申请行政复议。2022年6月30日,北京市住建委依法受理后,并于次日向昌平区住建委作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2022年7月1日,侯文剑等人向北京市住建委补充邮寄提交授权委托书等材料。2022年7月14日,昌平区住建委向北京市住建委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证据材料及法律依据。2022年8月11日,因案件情况复杂,北京市住建委作出《行政复议延期通知书》,决定延长案件审理期限30日。2022年9月9日,北京市住建委经复议审查作出京建复字〔2022〕7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74号复议决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昌平区住建委于2022年5月27日作出的被诉133号答复,并依法送达申请人侯文剑等人及昌平区住建委。侯文剑等人仍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撤销昌平区住建委作出的被诉133号答复,并重新作出答复。2.撤销北京市住建委作出的被诉74号复议决定,并重新作出答复。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2023年9月4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本案中,昌平区住建委作为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其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商品房销售行为进行监管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侯文剑等人实际向昌平区住建委提出了两项申请,一是要求昌平区住建委查处京基鹭府北排1-5栋楼下沉花园区的形成、违法出售的事实;二是要求昌平区住建委查处开发商涉嫌以虚构事实非法骗取22户业主近亿元,请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相关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针对第一项申请,即侯文剑等人提出的要求全面排查京基鹭府北排1-5栋楼下沉花园的形成、违法出售的申请内容,该申请涉及京基鹭府北排1-5栋楼下沉花园的形成以及开发商涉嫌违法出售该下沉花园的问题。

关于京基鹭府北排1-5栋楼下沉花园的形成问题,昌平区住建委基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监管的查处职责,依法调取了京基鹭府小区的规划核验文件、竣工验收文件、规划图纸和竣工图纸并结合涉案工程的质量监督执法记录等材料,根据上述调查,昌平区住建委查明涉案项目已经取得规划许可,且竣工验收合格,竣工验收时,涉案项目不存在侯文剑等人反映的“北排下沉花园的形成事实(侵占绿地)”,昌平区住建委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京基鹭府小区北排下沉花园是否属于竣工验收前形成进行了调查和认定,并告知举报人针对“京基公司涉嫌侵占绿地”的问题,北七家镇人民政府正在开展查处工作,建议举报人向北七家镇人民政府进一步咨询,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开发商涉嫌违法出售该下沉花园的问题,昌平区住建委调取了侯文剑等人《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等,约谈了京基公司,同时联系了部分举报人,结合庭审查明的情况,侯文剑等人的《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并无关于院落或绿地出售的约定内容,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京基公司存在出售院落或绿地的相关事实,昌平区住建委将该调查情况及结果告知举报人,并无不当。

针对侯文剑等人的第二项申请,即要求查处开发商涉嫌以虚构事实非法骗取22户业主近亿元,请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相关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昌平区住建委作为负责辖区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申请中涉及的商品房销售问题有监管职责。本案中,根据昌平区住建委核查,侯文剑等人涉案购房合同价款未超过备案价格,庭审中侯文剑等人亦予以认可,昌平区住建委在调查中亦未发现京基公司存在非法骗取业主购房款的违法行为线索。昌平区住建委将该调查情况告予以告知,并无不当。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举报件应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昌平区住建委于2022年3月11日收到侯文剑等人邮寄的《查处申请书》,经调查后于2022年5月27日作出被诉133号答复并邮寄送达侯文剑等申请人,后因被诉133号答复内容存在笔误亦予以更正,程序并无不当。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北京市住建委作为昌平区住建委上一级主管部门,具有对昌平区住建委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复议的法定职责。昌平区住建委在收到侯文剑等人的复议申请后,依法履行了受理、审查、依法延期等复议程序,后依法作出并送达被诉74号复议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侯文剑等人的诉讼请求均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侯文剑、王梓、谢冬、陈姝雨、席存军、周煜、傅文琪、宋晶晶、毕秀丽、尹建华、秦锡朋、马雅丽、董颖洁、王伟、孟金凤、徐鹏英、于雯雯、彭泽龙、易秒樱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本院,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京基公司存在打包出售院落(绿地)的事实,二被上诉人调查失实。京基公司在昌平区住建委备案的《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第五页7.房屋专有部分:户门内房屋所在区域及院墙内道路绿地。可见被铁艺栅栏封闭的花园也属于业主房屋的专有部分。根据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京基公司在搜狐、新浪等大型网站发布联排别墅有露台、下沉花园空间拓展,在其销售所有沙盘及ppt中也可清晰看到封闭式花园的存在,根据上诉人于2022年4月28日向昌平区住建委申请信息公开的相关内容显示: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作出的2012规(昌)竣字0071号《建设工程规划核验意见》已经认定案涉小区符合规划要求,验收合格,其中附件内容1#住宅楼等27项绿地示意图中明确标注了北排22户业主房屋后均有封闭式花园。现有证据足以证明京基公司打包出售的行为确实存在。二、二被上诉人作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商品房销售问题有监管职责,但其未尽到监管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本案北侧22户业主均是因开发商承诺有专属的私家花园才选择购买的别墅,并且由于有私家花园导致上诉人支付的房屋价格也远高于本小区同等面积房屋。因此,京基公司承诺上诉人专属花园的内容属于要约。本案中,二被上诉人的调查和认定错误,即使《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出售院落或绿地的内容,但是本案中京华时报、楼盘网、搜狐焦点北京站刊载的文章、开发商销售所用沙盘照片等证据足以证明京基鹭府在销售广告中明确提出赠送花园,并且北排下沉花园房屋的价格明显高于无下沉花园的房屋,所以依据前述法律规定,不仅应对打包出售下沉花园的事实予以认定。而且应对开发商存在将绿地作为建设用地出售,欺骗上诉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认定。综上,上诉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昌平区住建委、北京市住建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一审原告董颖洁辩称,同上诉人的上诉意见。

一审原告易秒樱书面辩称,同上诉人的上诉意见。

一审第三人京基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一审原告王梓、彭泽龙未向本院陈述意见。

在法定举证期限内,京基公司未提交证据。昌平区住建委、北京市住建委、上诉人及一审原告均向一审法院提交了证据。

昌平区住建委提交了如下证据:1.京房售证字(2011)156号《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约谈房地产开发公司记录;3.关于京基鹭府项目销售宣传事宜的说明;4.上诉人及一审原告(19位业主)的购房合同;5.北七家镇东二旗村居住项目I地块5#7#住宅楼竣工图结构;6.规划平面图;7.与部分当事人(毕秀丽、胡可欣、马强、王梓)沟通调取证据材料的录音;8.北七家镇政府与京基鹭府小区业主沟通会、邮件截图,证据1-8证明昌平区住建委经约谈调取了买卖合同、规划图纸及部分楼栋住宅楼竣工图,通过电话、邮件调取了北七家镇政府与京基鹭府小区业主沟通会,而规划图纸及竣工图纸内容均显示该项目不包括下沉花园。销售合同、京基公司情况说明内容显示,该项目销售宣传中未提及将院落销售给客户,销售合同中仅约定所售房屋的面积位置,价格等常规信息,未约定出售院落或绿地的内容;9.涉案5栋房屋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10.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记录;11.2012规(昌)竣字0071号《建设工程规划核验意见》;12.昌城档建安预字(2012)73号《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13.竣工后所涉5栋房屋照片;14.所涉5栋房屋现状;15.京基鹭府新老楼号对比图;16.房屋分层平面示意图;17.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低密度住宅类使用);18.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证据9-18证明京基鹭府北排1-5栋监督注册名称为1#住宅楼等33项(其中的7、6、5、4、3号楼),依法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核验意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2012年12月26日京基公司各参建单位组织了竣工验收,验收基本条件、组织程序和参加验收的人员符合要求,各单位工程综合验收结论符合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同意验收,验收时不存在“北排下沉花园的形成事实(侵占绿地)”。另了解,针对“京基公司涉嫌侵占绿地”的问题,当前北七家镇政府正在开展“京基公司涉嫌侵占绿地”查处工作;19.京基公司现房申报价格截图,证明结合上诉人及一审原告的购房合同,其购房价款未超过京基公司申报的备案价格;20.信访件信息、《关于切实维护人民利益、妥善处置历史遗留问题的申请函》、邮寄单、物流查询记录;21.《行政事项答复意见书》邮寄凭证、物流查询记录;22.《更正说明》邮寄凭证、物流查询记录;证据20-22证明2022年3月11日,昌平区住建委收到上诉人及一审原告反映问题的信件。2022年5月27日,昌平区住建委作出被诉133号答复,上诉人及一审原告于2022年5月29日签收。因笔误,2022年7月11日,昌平区住建委作出《更正说明》,上诉人及一审原告于2022年7月13日签收。

北京市住建委提交了如下证据:1.邮寄信封、邮寄查询记录;2.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审批表,上述证据证明北京市住建委于2022年6月24日收到上诉人及一审原告邮寄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及证据,于2022年7月1日收到其补充邮寄提交的授权材料等。北京市住建委于2022年6月30日依法受理;3.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送达证明,证明北京市住建委作出并依法向昌平区住建委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4.行政复议延期通知书审批表;5.行政复议延期通知书及送达证明;6.行政复议决定书审批表;7.行政复议决定书及送达证明;证据4-7证明因案件情况复杂,北京市住建委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延期通知书,并送达上诉人及一审原告、昌平区住建委,北京市住建委依法作出被诉74号复议决定并送达上诉人及一审原告、昌平区住建委;8.上诉人及一审原告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据、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材料;9.被诉133号答复,证据8是上诉人及一审原告提出申请的事项、理由和证据材料及补充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证据9是昌平区住建委提交的答复意见。

上诉人及一审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1.被诉74号复议决定,证明北京市住建委于2022年9月9日作出维持昌平区住建委的答复意见,但其未纠正昌平区住建委的错误,属事实认定不清;2.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明上诉人及一审原告在购买涉案宅院时,京基公司五证齐全,这也意味着开发商的有关建设活动具备合法性;3.北京市规划委员会2012规(昌)竣字0071号《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意见》,证明2012年11月13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昌平分局)对京基公司在昌平区北七家镇东二旗村建设的住宅进行了规划核验工作,经规划核验,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昌平分局)认定该工程符合规划许可内容;4.《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1#住宅楼等27项绿地示意图》、北京和声[HOSN]京基,证明根据京基公司于2012年12月26日出具的《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开发商报送的竣工备案材料中所附的《绿地示意图》及开发商制作的宣传材料,小区户户内有私家花园(铁艺围墙),且明确每户院墙内道路、绿地属于业主专有部分。开发商在竣工验收前,已经用铁圈栅栏圈围好了私家花园(下沉花园),而二被上诉人不加详查,错误的认定下沉花园在工程竣工时不存在,其存在严重的事实认定不清;证明京基公司以花园捆绑住宅进行销售的事实,北排下沉花园房屋的价格明显高于无下沉花园的房屋;5.京华时报刊载《京基鹭府启幕京城》(2010年12月30日)的文章、楼盘网刊载的《昌平低密联排现房送百平花园、车库》(2014年1月17日)、搜狐焦点北京站刊载《京基鹭府昌平低密别墅现房0首付送花园》、开发商销售所用沙盘照片,证明二被上诉人偏听偏信,仅凭开发商片面之词对开发商捆绑销售下沉花园的事实不予认定。而根据从销售处所拍沙盘及通过网络搜索到的销售宣传资料,都能看到开发商捆绑销售私家花园或下沉花园的事实;6.《房屋所有权证书》,证明上诉人及一审原告以高价购买了涉案院落,拥有合法的产权;7.房屋照片,证明上诉人及一审原告的诉讼主张。

上述证据全部随案卷移送本院。本院经查阅一审卷宗,上述证据已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各方已发表质证意见。本院经审查,对证据认证如下:上诉人及一审原告的证据1和北京市住建委提交的证据7中被诉74号复议决定是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不作为证据使用。上诉人及一审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昌平区住建委提交的全部证据以及北京市住建委提交的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当事人提出履责申请及行政复议申请的相关事项,本院予以采纳。

对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涉建设工程质量和商品房销售有关投诉举报事项产生的行政争议。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投诉举报事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昌平区住建委针对投诉事项是否依法履行了监管职责。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以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昌平区住建委作为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其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商品房销售行为进行监管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侯文剑等人向昌平区住建委提出了两项申请,一是要求昌平区住建委查处京基鹭府北排1-5栋楼下沉花园区的形成、违法出售的事实;二是要求昌平区住建委查处开发商涉嫌以虚构事实非法骗取22户业主近亿元,请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相关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针对侯文剑等人的举报,昌平区住建委进行了调查,约谈京建公司、调取涉案房屋买卖合同、京基鹭府小区的规划核验文件、竣工验收文件、规划图纸和竣工图纸并查阅涉案工程的质量监督执法记录等材料。针对第一项申请,依据昌平区住建委调取的证据及调查核实的情况可以证明,涉案项目已经取得规划许可,并经竣工验收合格。案涉《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未约定有院落或绿地出售的内容,昌平区住建委依据其对建设工程及商品房销售的监管职责,并结合在案证据认为,无法认定涉案项目存在侯文剑等人反映的“北排下沉花园的形成事实、违法打包出售的事实”,并无不当。昌平区住建委以被诉133号答复的形式书面告知侯文剑等人就该项举报内容的查处情况及结论,履行了其法定职责。上诉人认为昌平区住建委存在调查失实、未尽监管职责等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针对第二项申请,昌平区住建委经过调查,未发现京基公司存在非法骗取业主购房款的违法行为线索,并将该调查情况告予以告知,亦无不当。上诉人请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相关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该请求涉及刑事立案侦查,不属于昌平区住建委的职责,且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是否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的问题,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上诉人要求昌平区住建委就其该项申请履行职责的理由不成立。关于昌平区住建委的答复程序,本院同意一审法院的论述,在此不予赘述。

北京市住建委收到侯文剑等人的复议申请后,依法履行了复议程序,作出的被诉74号复议决定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侯文剑、谢冬、陈姝雨、席存军、周煜、傅文琪、宋晶晶、毕秀丽、尹建华、秦锡朋、马雅丽、王伟、孟金凤、徐鹏英、于雯雯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长 柳适思

员 何君慧

员 肖 克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静怡

员 刘 畅

员 贾淑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