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公报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司法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3/12/15 0:00:00
汪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汪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3)浙0326刑初974号
被告人汪忠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6日作出(2023)浙0326刑初974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第3页第11行“即自2023年11月1日起至2024年8月24日”现更正为“即自2023年11月1日起至2024年8月25日”。
审判员谢海清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林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