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周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3)陕0122刑初89号
公诉机关蓝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2023年3月7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蓝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年3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惠红林,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郑琳娜,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0日作出(2023)陕0122刑初8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判决已生效,被告人周某某于2023年11月30日被羁押于蓝田县看守所,故对(2023)陕0122刑初89号刑事判决书补充裁定如下:
(2023)陕0122刑初89号刑事判决书原判决书第六页中“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现更正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10日。即自2023年11月30日起至2025年11月19日止。”
审判长惠文娟
人民陪审员杨雅茹
人民陪审员冯广婷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罗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