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3)苏03行终6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鼓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53号区政府办公大楼8号。
法定代表人张占涛,该局局长。
出庭应诉负责人汪进中,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丁涛,江苏盛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鼓楼区丰财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广山路35-5号。
负责人毛艳军,该办事处主任。
出庭应诉负责人李劲波,该办事处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丁涛,江苏盛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某诉被上诉人徐州市鼓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徐州市鼓楼区丰财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房屋并赔偿一案,不服徐州铁路运输法院(2023)苏8601行初5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1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某以已与被上诉人徐州市鼓楼区丰财街道办事处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书面申请撤回原审起诉和本案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某申请撤回原审起诉和本案上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赵某撤回原审起诉和本案上诉;
二、徐州铁路运输法院(2023)苏8601行初59号行政判决不再发生法律效力。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减半收取25元,由徐州市鼓楼区丰财街道办事处和赵某分别负担。
审判长 孙永军
审判员 刘 红
审判员 徐 冉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