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西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西藏自治区洛隆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盗伐林木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3/11/10 0:00:00

其某、阿某1等盗伐林木罪刑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其某、阿某1等盗伐林木罪刑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西藏自治区洛隆县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3)0329刑初5

 

公诉机关西藏自治区洛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其某。无前科。因盗伐林木罪,于2023211日被洛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714日被洛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202381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指定辩护人高立伟,北京观韬中茂(洛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阿某1。无前科。因盗伐林木罪,于2023211日被洛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3714日被洛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381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贡定,昌都市卡若区澜台郡(西藏)西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阿某2。无前科。因盗伐林木罪,于2023211日被洛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3714日被洛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381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李成林,昌都市卡若区澜台郡(西藏)西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藏自治区洛隆县人民检察院以洛检刑诉(20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其某、阿某1、阿某2犯盗伐林木罪,于20228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西藏自治区洛隆县人民检察院以本案因法律、司法解释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应当准予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藏自治区洛隆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斯朗曲珍

审判员梁鹏

审判员赵晓艳

人民陪审员泽旺永忠

人民陪审员翟刚

人民陪审员洛松曲珍

人民陪审员郭阳浩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向巴次成

书记员江措曲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