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某、阿某1等盗伐林木罪刑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西藏自治区洛隆县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3)藏0329刑初5号
公诉机关西藏自治区洛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其某。无前科。因盗伐林木罪,于2023年2月11日被洛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7月14日被洛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2023年8月1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指定辩护人高立伟,北京观韬中茂(洛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阿某1。无前科。因盗伐林木罪,于2023年2月11日被洛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3年7月14日被洛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3年8月1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贡定,昌都市卡若区澜台郡(西藏)西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阿某2。无前科。因盗伐林木罪,于2023年2月11日被洛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3年7月14日被洛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3年8月1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李成林,昌都市卡若区澜台郡(西藏)西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藏自治区洛隆县人民检察院以洛检刑诉(20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其某、阿某1、阿某2犯盗伐林木罪,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西藏自治区洛隆县人民检察院以本案因法律、司法解释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应当准予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藏自治区洛隆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斯朗曲珍
审判员梁鹏
审判员赵晓艳
人民陪审员泽旺永忠
人民陪审员翟刚
人民陪审员洛松曲珍
人民陪审员郭阳浩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向巴次成
书记员江措曲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