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4/1/12 0:00:00

郁某与自然资源部一审行政裁定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3)京01行初903号

原告郁某。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原告郁某诉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以下简称自然资源部)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郁某诉称:2023年8月23日南通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与上海中铁十五集团有限公司在没有任何合理合法手续的情形下,强行在原告宅基地与承包地上打围栏阻止原告进入自家宅基地与承包地,原告的房屋在2022年7月6日被南通市某区先锋街道办事处违法强拆。南通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书,判决行政拆除行为违法。2020年,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针对原告的土地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2022年6月17日,判决确认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令交出土地行为违法。南通市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给出的答复南通火车客运东站以及站前广场没有批文,而2023年8月23日、11月17日、11月18日以及11月20日,上海中铁十五局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及批文的情况下在原告承包地和宅基地上强行施工,原告在2023年8月31日向被告邮寄了履行职责申请书,至今也没有履行到位,依然让上海中铁十五集团有限公司违法使用土地,围栏至今未拆。综上,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未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到位。

被告辩称:1.被告负有处理信访事项的法定职责。2.被告处理信访事项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被告应当将原告信件登记后,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2023年9月4日,被告收到原告邮寄信件(信件条码:XA30543315132);次日,被告摘要登记后,于9月13日转送江苏省自然资源厅,请其按照《信访工作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分级分类处理,并发送短信告知原告转办情况和去向。同日,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将此件转送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9月14日,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此件转南通市区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该局于10月25日作出《告知书》寄送原告。因此,被告对原告的信件依法进行了登记、转送和告知,履行了法定职责,程序规范合法。3.被告对原告信访事项的处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针对原告反映的街道办事处人员强征原告承包地及打围墙,中铁十五集团有限公司强行施工,要求依法查处等问题。依据《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原告反映问题不属于被告立案查处范围,应由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实办理。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告对原告来信的处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查,2023年9月5日,自然资源部收到郁某邮寄《履行职责申请书》,请求被告依法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并要求中铁十五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施工。被告摘要登记后,于9月13日转送江苏省自然资源厅,请其按照《信访工作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分级分类处理,并发送短信告知原告转办情况和去向。郁某认为自然资源部未履行法定职责,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具有事实根据。《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规定,自然资源部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是指:(一)国务院要求自然资源部管辖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二)跨省级行政区域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三)自然资源部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其他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本案中,郁某向自然资源部提出查处申请,请求被告依法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并要求中铁十五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施工。参照《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的上述规定,被告对该请求事项并无直接查处的法定职责。被告将原告的履责申请作为信访事项处理并无不当。原告因要求被告履行该项查处职责而提起的本案诉讼,缺乏事实根据,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郁某的起诉。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长  肖 克

员  何君慧

员  张 悦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周 浩

员  尹 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