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3)京行申35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东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19号。
再审申请人王某某因诉北京市东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城住建委)拆迁裁决不予受理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3)京0101行初291号行政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作出的(2023)京02行终1283号行政裁定(以下简称二审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安置协议作出裁决是东城住建委的法定职权和法定责任,其拒绝受理申请人提出的拆迁裁决申请,违反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法院裁定驳回起诉错误。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重审。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已经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王某某向东城住建委提交拆迁裁决申请书,要求东城住建委裁决王某某与北京宝华地产有限公司重新订立回迁安置协议。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是否订立安置补偿协议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所进行的民事行为,故该裁决事项明显不属于东城住建委的受理范围,东城住建委所作东建裁决字(2023)第83号裁决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对王某某的合法权益未产生实际影响,对于王某某提起的诉讼,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王某某的起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正确。王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章坚强
审 判 员 周凯贺
审 判 员 唐杉杉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 静
书 记 员 果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