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陕西省/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职务侵占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3/12/27 0:00:00

张瑞杰、李硕等职务侵占、掩饰等二审刑事判决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陕01刑终573

原公诉机关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硕,男,19921110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农民,陕西汉信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2022526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高陵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栋,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耿江畔,男,198661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2022223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高陵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淑雯,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张瑞杰,男,1990419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捕前系甘肃长通集团西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仓库管理员,户籍地河北省沙河市,现住西安市高陵区。20156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22223日到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马家湾派出所投案,次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高陵区看守所。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瑞杰犯职务侵占罪,原审被告人李硕、耿江畔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23525日作出(2023)陕0117刑初1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硕、耿江畔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113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向国出庭履行职务,李硕及其辩护人王栋、耿江畔及其辩护人王淑雯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2110月至20222月,被告人张瑞杰利用甘肃长通集团西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甘肃长通”)泾渭仓库管理员的职务便利,和被告人李硕联系好后,自己联系或者通过货拉拉平台找货车,私自将库存各种型号全新电缆运往西安市未央区××村××街办施家寨村李硕经营的西安汉信商贸有限公司,由李硕或耿江畔接货,以废铜的价格同李硕结算,李硕用个人微信或者案外人耿江**的个人账户,向张瑞杰个人微信、或者张瑞杰提供的账号支付赃款。张瑞杰先后私自倒卖甘肃长通泾渭仓库电缆约二十次。经西安市高陵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张瑞杰倒卖涉案电缆包括甘肃长通集团西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各种型号长安牌电缆30种、重庆宝丰线缆有限公司生产的各种型号玉鼎牌电缆5种和远东牌电缆,合计市场价格为583.077万元。张瑞杰先后非法获利500万余元,用于赌博或个人消费挥霍。

据此,原审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张瑞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原审被告人李硕、耿江畔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二人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李硕、耿江畔其在犯罪过程中分工明确、互相配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硕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各自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江畔在该起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瑞杰、李硕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耿江畔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瑞杰将所获赃款用于赌博,且在案发后未能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对其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原审被告人张瑞杰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二)被告人李硕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三)被告人耿江畔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四)责令被告人张瑞杰在案件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赔被害单位甘肃长通集团西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583.077万元;(五)扣押在案的物品由扣押机关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依法处置。

上诉人李硕及其辩护人提出:李硕并不明知电缆系张瑞杰非法所得,原审判决量刑过重,建议二审法院从轻改判。

上诉人耿江畔及其辩护人提出,耿江畔有从犯、坦白、初犯偶犯等情节,原审判决的量刑过重,建议二审法院从轻改判。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意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张瑞杰犯职务侵占罪、原审被告人李硕、耿江畔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正确。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二审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明2022223日,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马家湾派出所接甘肃长通集团西安电缆责任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报案,称公司库管盗窃了公司库房电缆。2022223日,张瑞杰自行前往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马家湾派出所投案;同日,侦查人员在西安市未央区××村××街办施家寨陕西汉信商贸有限公司租赁的厂房内,将耿江畔抓获归案;2022526日,李硕自行前往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马家湾派出所投案。

2.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证明他是甘肃长通集团西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甘肃长通”)的实际控制人,他名下有三家公司,除了甘肃长通以外,另有陕西穿越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穿越电缆”)、铜川长通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川长通”),这三家公司都由他实际控制。铜川长通负责生产电缆,甘肃长通对外销售,三家公司都使用同一个仓库堆放电缆货物,仓库位于高陵区泾渭北路泾渭金属结构厂院内,是以铜川长通名义租赁的。张瑞杰是该仓库的库管,日常工作为全权管理仓库,包括进出库、配送任务、货物调度、组织安排人员进行电缆搬运工作、负责看管货物等。他和张瑞杰是2016年经人介绍认识的。

公司电缆的销售是销售财务通知库房财务,在电脑上打销售单,单子打好后,公司销售在网上审批,张瑞杰装车发货,张瑞杰没有权利私自把电缆拉走或贩卖。2022222日,客户要买电缆,他的销售就联系张瑞杰让其提货,当日晚些时候销售告诉他张瑞杰失联,他就和张瑞杰的妻子联系,张瑞杰的妻子也说找不到张瑞杰,还说在库房里没有找到客户要买的电缆,他就联系张瑞杰的介绍人,张瑞杰告诉介绍人说自己把仓库的电缆卖废铜了,他知道这事后就报警了。他认可高陵区价格认证中心做出的高价认定【20224号文件,即:涉案电缆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5830770元。

3.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明他是张瑞杰的父亲,在甘肃长通的库房工作,他是库房司机,负责送货。2022221日晚,老板通知库房出货电缆,他们发现库房里客户要的电缆不见了,张瑞杰也不见了,老板和张瑞杰一直联系不上。次日他联系到张瑞杰,张瑞杰告诉他说因为参与网络赌博欠债过多,把库房里的电缆私自拉出去卖了。他知道张瑞杰是库管,正常情况下,电缆出货需要审批,但因为张瑞杰自己是库管,可以不通过审批私自出货。他不知道库房损失的电缆到底多少钱,他知道张瑞杰偷卖电缆后就劝他自首了。

4.证人石某的证言。证明她是甘肃长通的仓库记账员,是张瑞杰的妻子。她负责电缆入库出库的确认,出库是根据下单情况,填写发货单,并在电脑上确认,入库是根据厂里的进货单核对无误后,在电脑财务系统确认。仓库装卸货的时候,她或张瑞杰都可以组织工人干活,工人只负责装卸货物,不核查单子。202222218时许,同事范有龙给她发了一个提货单,她根据单子找货时没有找到对应电缆,公司的人也联系不上张瑞杰,她才知道公司的货少了。她猜测张瑞杰是利用库管的职务之便把公司的电缆私下倒卖了,她不知道张瑞杰倒卖电缆的事,只是发现从去年开始张瑞杰花钱变得大手大脚。她和张瑞杰的工资都是老板娘王某1直接发放到微信或银行卡上,她认可公司向公安机关提供的“张瑞杰的工资发放明细表”。

5.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她是张某1的妻子,是穿越电缆的法定代表人,这个公司是张某1实际经营。她知道公司仓库电缆被库管张瑞杰私自倒卖的事。

6.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他是张某1的女婿,替张某1经营管理企业。高陵仓库的租赁合同是他以铜川长通的名义签订的,他知道仓库里放的是他岳父实际控制的几家企业的电缆。

7.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明他是货车司机,平时通过货拉拉平台接单。2022222日,他接到一个订单,路线是从西安泾渭金属结构厂出发,目的地为西安市未央区××村××街道永城汽修附近。当天他接到订单后联系客户,对方是个女性,拉货地址在高陵区××房××,要拉的货是电缆,他的车装了四大卷电缆,看起来都是全新的,装好货就出发了。下单人不是发货人,发货人是个男性,加了他的微信,给了他一个电话150××******,让他到了以后和该号码联系卸货,他到目的地后卸货收钱就走了。发货的时候没有称重,他过高速收费站的时候,显示车和货物总重量是17.4吨,他的车自重是6.7吨,货物大概10吨左右。

8.证人耿某1的证言。证明他是陕西汉信商贸有限公司的业务员,负责跑市场收电缆和电线。他一般是从西安的电线市场收,还有一些人直接送到他们厂里,有时候他的老板李硕自己联系好电缆和电线,他也去收。他不知道李硕的货是从哪里联系的,也不知道李硕收的电线电缆有没有相关手续,他们收购不看手续,电缆无论新旧都是按废旧金属的价格收,剥皮以后卖金属。新电线和新电缆都是李硕联系的,他不知道来源,但他认为新电线电缆都来源不正,因为他们公司是收废旧金属的,正常情况下没人把新电线电缆当废品卖。他们公司从高陵区收过电缆。陕西汉信商贸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是李硕,李硕不在的时候耿江畔负责。2022221日下午,他们公司收了4卷全新电缆,是李硕联系、耿江畔收的。

9.证人耿某2的证言。证明他是汉信商贸公司的员工,公司业务是废旧金属回收,老板是李硕,他在公司负责回收的废旧金属卸车、过称、装车。公司收废旧金属和销售都是老板李硕在负责。2022222号公司收了4捆新电缆,他当时参与卸车了。他们从每捆里剪下来1米检验电缆里铜的纯度,按照铜的纯度给对方付款,这4捆都是完整的新电缆,已经被送往河北处理。他不知道这4捆电缆是赃物。

10.证人任某的证言。证明他是甘肃长通的仓库装卸工,收入按天计费,公司老板是张某1。他一直在这个仓库上班,库管是张瑞杰,张瑞杰的妻子石某负责开票。平时仓库进出货都是张瑞杰指挥他们装卸车,他们只干活不检查票据。

11.证人赵某的证言。证明他是货车司机,日常搞物流运输。2022113日,一个昵称叫“张瑞杰”的微信号联系他说有货要拉。116日,他按照张瑞杰指定地址前往西安市高陵区××路西安泾渭金属结构厂院内的一家仓库装货,货物是3卷电缆,每卷大概两吨左右,他把电缆拉到了西安市未央区××道附近一个仓库,收货人微信昵称叫“A收售-电缆-光缆-馈线”,电话158××******,卸货以后他收了1500元运费。2022218日,他以同样的方式,同样的路线,又拉了3卷电缆。他拉的电缆都没有看到出货单。

12.证人张某4的证言。证明他是货车司机,他曾经从西安市未央区××道施家寨村里的一个厂子拉过电线电缆,送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的一个村。他拉的电线和电缆都是一段一段的,一共拉过两次。发货地给他装车的是一个年轻小伙。

13.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电子物证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勘验笔录。证明经过12张照片混杂辨认,张瑞杰辨认出耿江畔就是收购他电缆的并负责装卸和运输的男子;张某4辨认出耿江畔就是在西安给他装车的男子;耿某2辨认出耿江畔就是2022223日在西安市石化大道附近仓库内负责装卸电缆和电线的男子;耿某1辨认出耿江畔就是2022223日在石化大道附近仓库内负责装卸电线电缆的男子;赵某辨认出张瑞杰是在高陵区泾渭北路金属结构厂仓库发货的男子、李硕是未央区石化大道附近收电缆并给他支付运费的男子;张瑞杰辨认出李硕就是从他手中收购电缆的男子;耿江畔辨认出李硕就是他的合伙人,负责和送货方交易;耿某2辨认出李硕就是他的老板,负责寻找电缆和电线;耿某1辨认出李硕就是他的老板,负责寻找电缆和电线;耿江畔辨认出向他们出售电线电缆的人是张瑞杰;张瑞杰辨认出高陵区泾渭街办泾渭北路泾渭金属结构厂内库房就是甘肃长通集团西安电缆有限公司租赁的电缆库房;耿江畔辨认出他和李硕收购电缆的场所;王某2提供了泾渭仓库的监控视频。侦查人员扣押了耿江畔的手机、张某4的手机、张瑞杰的驾驶证和身份证、耿某1的手机和手表,耿双双的手机、耿某2的手机、奥迪轿车一辆等物证,已发还。侦查人员调查西安泾渭金属结构厂库房的情况。

14.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经过西安市高陵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后出具的高价认定【20224号《关于涉嫌职务侵占案涉及电缆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认为涉案型号电缆的全部认定标的合计市场价格为5830770元。

15.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和记录、经济往来明细、开户信息、银行交易流水、货拉拉平台订单详情。证明李硕和张瑞杰之间资金往来的情况。耿江**银行流水情况、石某银行流水情况、张瑞杰银行账户交易情况。货拉拉平台有26次从长通公司位于高陵区的仓库向西安市未央区××道附近和旺百货商店附近永诚汽修地址送货的记录。

16.结婚证复印件、公司登记基本情况、企业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证明甘肃长通集团西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西安泾渭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高陵区泾河工业园内的库房租赁给铜川长通公司的情况。

17.张瑞杰身份证明、工资发放表、考勤表、平安银行保单、雇主责任险投保雇员清单。证明张瑞杰自20174月起在甘肃长通担任仓库管理员一职。

18.原审被告人张瑞杰的供述。证明他是甘肃长通的库管,仓库位置在西安市高陵区××路泾渭金属结构厂院内,他的工作内容是负责仓库的全盘工作,包括货物的进库、入库、装车、出库、工人的管理等。2016年左右他认识了收废旧金属的李硕。2021年左右,他迷上了网络赌博后渐渐入不敷出,就想偷卖库房电缆换钱,因为他是库管,有便利条件,陆陆续续卖了有二三十次。他偷卖的电缆全部卖给了李硕,基本上都是他在货拉拉平台叫车给李硕送货。他的妻子石某也在仓库工作,但不知道他在偷卖电缆。他主要卖铜多的电缆,李硕按废铜的价格收购。李硕收电缆的地方在西安市未央区××村××街办施家寨一个厂房内,他和李硕的交易记录都在他的手机里。李硕的微信昵称是“A收售-电缆-光缆-馈线”,他认为李硕知道他的电缆来历不明,因为他卖的都是全新的电缆,也没有给李硕提供过出库单、报废单等证明材料,李硕也没问他要过。他卖电缆的时候,李硕还会跟他说弄安全点,不要被发现了。他认可长通公司提供的“张瑞杰工资发放明细表”的相关内容,公司也给他购买过保险。李硕收购电缆的钱,有时候直接给他转到银行卡上,有时候根据他的要求转到他的网络赌博上分账户里,他还向李硕借过钱,截止目前他还欠李硕9万元。他认可高陵区价格认证中心做出的高价认定【20224号文件,即:涉案电缆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5830770元。

19.上诉人李硕的供述。证明他从2015年开始在西安做废旧金属收购生意,2018年注册了陕西汉信商贸有限公司,他是法定代表人,公司在西安市未央区××道附近有一个厂房负责接货。202110月左右,张瑞杰用微信联系他说有电缆要卖,他就让张瑞杰把电缆拉过来,张瑞杰一般用货拉拉平台叫车送货。他按废铜价格收购张瑞杰的电缆,具体为电缆送到后,他会截下一米左右电缆测铜的比重,然后根据电缆的米数计算铜的总重量,并乘以当天的铜价来计算应付的钱。张瑞杰卖给他的电缆他会发往河北老家,在河北将电缆剥皮后卖纯铜,就这样他们的交易持续了二三十次,他知道张瑞杰是一个叫张某1的老板的库管。

张瑞杰卖给他的电缆都是全新的,没有给他提供过出库单、报废单、发票等证明材料。一开始张瑞杰告诉他卖的是库存积压电缆,到后来卖的多了,他就意识到张瑞杰的电缆来路不明,但是为了挣钱,他就收了。他给张瑞杰付款有三种模式,一种是通过他的个人微信向张瑞杰的个人微信转账,一种是他用耿江**的银行卡向张瑞杰提供的卡号转款,第三种是耿某2的个人银行卡向张瑞杰的银行卡转款,他没有使用他的个人银行卡或公司的公户向张瑞杰付款。他除了收购张瑞杰卖的电缆,张瑞杰还向他借过钱,他有时也给张瑞杰转账供其消费,截止案发张瑞杰还欠他90000元。张瑞杰前后卖给他90吨左右的电缆。

张瑞杰卖的电缆由他和耿江畔轮流收货,他不在的时候,耿江畔就负责收货。耿江畔是他妻子的堂哥,给他打工,没有固定工资,他挣多了给多一点,挣少了给少一点,2021年他给耿江畔发了12万元,耿江畔认为自己和他是合伙人,但他没有给股份。他认可公安机关计算的,他一共给张瑞杰转账6285480元,张瑞杰给他还款445000元,张瑞杰欠他90000元,他给张瑞杰转账供其消费6100元,剩余5744380元就是张瑞杰卖给他的电缆的货款。

20.上诉人耿江畔的供述。证明李硕是他的妹夫。2020年他开始在李硕的陕西汉信商贸有限公司工作,公司业务是金属废品回收。他知道张瑞杰给他们的回收站卖电缆,卖的次数还比较多,张瑞杰卖的都是全新的电缆,他收货时就按照当天的铜价结合张瑞杰送来的电缆情况报价给李硕,李硕和张瑞杰进行结算。公司在西安市未央区××道有仓库,张瑞杰卖给他们的电缆都送到这里,他们在该处将电缆装车发至河北保定,在当地将电缆剥皮分为纯铜和橡胶皮分别出售。

他认为张瑞杰卖的电缆都不是正当渠道来的,因为张瑞杰卖的都是全新未拆封的电缆,提供不了出货单和相关证明,所有的电缆张瑞杰都按废铜价格卖给他们了,为了赚钱,他们就收了。他认为李硕也知道电缆来路不明。2021年李硕给他分了12万。

21.户籍信息。证明原审被告人张瑞杰、上诉人李硕、上诉人耿江畔作案时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张瑞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据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上诉人李硕、耿江畔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二人的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对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结合审查后的事实及证据,综合评判如下:

上诉人李硕及其辩护人所提李硕并不明知电缆系张瑞杰非法所得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行为人与上游犯罪行为人之间通常是一种心照不宣的配合关系,只要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的,即可认定其具备了本罪所要求的犯罪故意。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对明知的具体认定,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从事行业、案件具体情况来具体分析。本案中,张瑞杰所售电缆基本都是全新、整卷、未拆封电缆,均按废铜价格出售给李硕,张瑞杰前后与李硕交易二十余次,售出90吨左右的全新电缆,且不能提供关于电缆来源的证明材料。电缆的价格远高于废铜,李硕作为废旧金属回收的相关从业人员,称自己未意识到涉案电缆来路不明,显然不合常理。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上诉人耿江畔及其辩护人提出,耿江畔有从犯、坦白、初犯偶犯等情节,原审判决的量刑过重,建议二审法院从轻改判一节,经查,耿江畔明知张瑞杰的电缆来源非法亦予以收购,原审判决已经认定耿江畔的从犯身份,并充分考虑到从轻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的量刑是适当的,惟考虑到耿江畔是本案从犯,为李硕工作,从李硕处领取报酬,对其判处的罚金数额过高,应予降低。西安市人民检察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惟对耿江畔罚金数额过高,依法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2023)陕0117刑初19号刑事判决第一、二、四、五项之规定,即被告人张瑞杰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李硕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责令被告人张瑞杰在案件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赔被害单位甘肃长通集团西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583.077万元;扣押在案的物品由扣押机关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依法处置。

二、撤销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2023)陕0117刑初19号刑事判决中第三项即被告人耿江畔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三、上诉人耿江畔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1111日起至202410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姚 斌

审判员 李欣烨

审判员 李馨欣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党孜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