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北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最高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海事海商纠纷/海事海商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5/2 0:00:00

芜湖华荣航运有限责任公司等与武穴市长江打捞工程有限公司等通海可航水域船舶打捞合同纠纷上诉案

芜湖华荣航运有限责任公司等与武穴市长江打捞工程有限公司等通海可航水域船舶打捞合同纠纷上诉案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民终39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芜湖华荣航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宦小明,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一审被告):王力。
  两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玉。芜湖华荣航运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武穴市长江打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尚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志军,湖北省武穴市武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高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家军,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六安市宇航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守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家军,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芜湖华荣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荣公司)、上诉人王力因与被上诉人武穴市长江打捞工程有限公司、高红、六安市宇航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通海可航水域船舶打捞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海事法院(2017)鄂72民初1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华荣公司、王力于2018年4月2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称正在考虑庭外和解,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华荣公司、王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芜湖华荣航运有限责任公司、王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5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272元,由王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苏 江
审判员 欧海燕
审判员 戴启芬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樊斯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