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荣军卓越医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银行承兑汇票无效案
湖北荣军卓越医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银行承兑汇票无效案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湖北荣军卓越医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荣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湖北荣军卓越医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0一八年二月四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30800053-96973583,票面金额人民币15656元,出票人为国药控股荆门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湖北荣军卓越医药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湖北荣军卓越医药有限公司,支付行为招商银行武汉解放公园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招商银行武汉解放公园支行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龚奉奇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陈丹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