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北省/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公示催告

【案  号】:民事/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票据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4 0:00:00

湖北荣军卓越医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银行承兑汇票无效案

湖北荣军卓越医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银行承兑汇票无效案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鄂0102民催2号

  申请人湖北荣军卓越医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荣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湖北荣军卓越医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0一八年二月四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30800053-96973583,票面金额人民币15656元,出票人为国药控股荆门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湖北荣军卓越医药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湖北荣军卓越医药有限公司,支付行为招商银行武汉解放公园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招商银行武汉解放公园支行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龚奉奇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陈丹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