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执行案件

【文书类型】:决定书

【审结时间】:2018/4/28 0:00:00

被告人李某某危险驾驶一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当事人信息

罪犯李某某,男。因本案于2018年2月5日被刑事拘留,2月12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8年4月28日对罪犯李某某作出刑事判决,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自2018年4月28日起至2018年6月19日止)。

案件审理过程中,罪犯李某某因身患疾病向本院提出鉴定,本院经委托沈阳市七三九医院对罪犯李某某疾病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罪犯李某某患有下列疾病:1、高血压3级(很高危)高血压性心脏病心功能I级颈动脉硬化伴斑块形成、高尿酸血症,高同型半胱氨酸血症,腔隙性脑梗塞、高甘油三酯血压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项第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二个月。(即自2018年4月28日起至2018年6月19日止。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到沈阳市苏家屯区司法局社会矫正科报到)。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常景宁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尹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