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8年4月28日对罪犯李某某作出刑事判决,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自2018年4月28日起至2018年6月19日止)。
案件审理过程中,罪犯李某某因身患疾病向本院提出鉴定,本院经委托沈阳市七三九医院对罪犯李某某疾病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罪犯李某某患有下列疾病:1、高血压3级(很高危)高血压性心脏病心功能I级颈动脉硬化伴斑块形成、高尿酸血症,高同型半胱氨酸血症,腔隙性脑梗塞、高甘油三酯血压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项第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