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四大队与候廷才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四大队。
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小坝桃花源收费站旁。
组织机构代码:12500000668917820D。
负责人皮朝军,该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李勇,该大队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候廷才,男,1976年07月18日出生,住本县。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四大队申请候廷才非诉行政审查一案,原告于2017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受理后,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经缴纳罚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行政强制执行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四大队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长陈建江
人民陪审员冉隆忠
人民陪审员周翠香
二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白芮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