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人:张春生。
申诉人(赔偿请求人):湖北省孝感高登帐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槐荫大道12号。
法定代表人:张春生,该公司董事长。
申诉人(赔偿请求人):扬州利苑春生汽车帐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瓜洲镇扬瓜路。
法定代表人:张爱芬,该公司董事长。
申诉人(赔偿请求人):尤春才,男,汉族,1955年11月24日出生,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申诉人(赔偿请求人):孟庆兰,女,汉族,1964年12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申诉人(赔偿请求人):蔡美华,女,汉族,1965年4月24日出生,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申诉人(赔偿请求人):张爱玲,女,汉族,1957年11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扬州市。
申诉人(赔偿请求人):戴国智,男,汉族,1939年7月13日出生,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申诉人(赔偿请求人):胡玉兰,女,汉族,1943年2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申诉人(赔偿请求人):张春生,男,汉族,1955年1月24日生,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被申诉人(赔偿义务机关):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申诉人(赔偿义务机关):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被申诉人(赔偿义务机关):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申诉人扬州长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公司)、扬州市邗江长江塑料厂、湖北省孝感高登帐篷有限公司、扬州利苑春生汽车帐篷有限公司、尤春才、孟庆兰、蔡美华、张爱玲、戴国智、胡玉兰、张春生因申请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扬州中院)、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赔偿委员会(2016)苏委赔35号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