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义务机关: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三环南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波,院长。
委托代理人:杨军、刘卫东,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
赔偿请求人冯夫同因错误执行申请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7)苏0311法赔8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的事项及理由:泉山区人民法院(2009)泉民一初字第575号民事调解书、(2011)泉民初字第001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借款1816400元及利息(从2009年3月24日起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二、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2200000元及利息(从2009年3月24日起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诉讼费10800元由天瑞公司给付申请人。因天瑞公司未自动给付,案件均进入执行程序。泉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于2009年6月25日到萧县查封了天瑞公司位于萧县白土镇XX#、XX#楼XX房产,后于2009年9月8日、9月9日予以解封,均未通知申请人,致使xxx楼包括查封的14套房产均已变卖或转移,给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400多万元。请求赔偿:(1)1816400元;(2)案件受理费10800元;(3)2200000元利息(从2009年3月24日起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