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1998年4月1日,惠民县人民法院对邢庆斋诉刘惠民(××)欠大豆款一案作出(1998)惠皂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刘惠民欠原告邢庆斋大豆款222080.72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算至付清日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刘惠民不服提起上诉,原山东省滨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6月1日作出(1998)滨中民终字第159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998年4月1日,惠民县人民法院对纪红权(委托代理人为邢庆斋)诉刘惠民欠大豆款一案作出(1998)惠皂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刘惠民欠原告纪红权大豆款325018.8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算至付清日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7443元,财产保全费2145元,被告刘惠民负担9530元,原告纪红权负担58元。刘惠民不服提起上诉,原山东省滨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6月1日作出(1998)滨中民终字第160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998年5月8日,惠民县人民法院对惠民县省屯农村信用社诉邢庆斋、刘惠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1998)惠法梁民初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被告邢庆斋欠原告惠民县省屯农村信用社贷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于调解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全部付清;被告刘惠民负连带清偿责任。
1998年5月6日,惠民县人民法院对惠民县省屯农村信用社诉张增华、惠民县惠发植物油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1998)惠法梁民初字第59号民事调解书,被告张增华、惠民县惠发植物油有限公司欠原告惠民县省屯农村信用社贷款本金123000元及利息。
上述四起民事案件生效后,相继进入执行程序,相关执行情况如下:
1998年5月19日,因惠民县省屯农村信用社申请执行张增华、惠民县惠发植物油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惠民县人民法院作出(1998)惠法执字第59号民事裁定,划拨被执行人在安丘市对外贸易食品出口公司账号的应付款59500元。
1998年6月3日,因惠民县省屯农村信用社申请执行邢庆斋、刘惠民借款纠纷一案,惠民县人民法院作出(1998)执字第60号民事裁定,划拨被执行人在惠民县建设银行龙池储蓄所的存款160000元。
1998年6月4日,因邢庆斋申请执行刘惠民欠大豆款纠纷一案,惠民县人民法院作出(1998)惠执字第60号民事裁定,划拨被执行人在济南正大集团公司财务帐上的存款650000元。
1998年6月4日,因惠民县省屯农村信用社申请执行刘惠民借款纠纷一案,惠民县人民法院作出(1998)惠执字第13号民事裁定,划拨被执行人在济南正大集团公司财务帐上的存款200000元。
1998年10月22日,因纪红权申请执行刘惠民欠大豆款纠纷一案,惠民县人民法院作出(1998)惠法执字第14号民事裁定,依法扣押被执行人刘惠民解放双排车一辆(车号为鲁M×××××)和日产本田车一辆(无车号),扣押于惠民县人民法院。
1998年12月18日,因惠民县省屯农村信用社申请执行张增华、惠民县惠发植物油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惠民县人民法院作出(1998)惠法执字第59号民事裁定,划拨被执行人刘惠民在惠民县惠民镇信用合作社大于储蓄所存款22000元。
综合上述情况,四起民事案件执行标的共计本金1070099.52元及相应利息和诉讼费用。截至1998年底,该四起执行案件惠民县人民法院共执行到位被执行人现金1091500元,扣押被执行人解放双排车一辆(后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为32000元)、日产本田车一辆(后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为126000元)。
1998年7月17日,惠民县人民法院过付惠民县省屯农村信用社申请执行邢庆斋、刘惠民借款纠纷一案执行款项本息共计447600元,该案已执结。
1999年7月2日,惠民县人民法院将扣押的被执行人本田车和解放双排车交付惠民县省屯农村信用社,抵顶张增华、惠民县惠发植物油有限公司所欠贷款本金123000元及利息,该案已执结。
截至2017年11月8日,邢庆斋共计从惠民县人民法院领取执行款合计247359.31元。
另查明,1998年7月14日,惠民县人民法院退还被执行人刘惠民执行款4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