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吉华与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二审赔偿行政决定书
赔偿请求人方吉华,女,生于1968年1月22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赔偿义务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卢伟,院长。
赔偿请求人方吉华因不服万州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1法赔5号国家赔偿决定,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经阅卷、听取赔偿请求人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赔偿请求人方吉华以万州区人民法院(2008)万民初字第990号民事判决错误,导致其7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和368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被执行给他人为由,向万州区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请求撤销万州区人民法院(2008)万民初字第990号民事判决,由万州区人民法院赔偿财产损失及交通费、误工费等合计3049432元。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日11日作出(2017)渝0101法赔5号国家赔偿决定,认为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不属于国家赔偿案件的受案范围,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方吉华的国家赔偿申请。赔偿请求人方吉华不服该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请求撤销万州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1法赔5号国家赔偿决定,由万州区人民法院赔偿经济损失304万元。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国家赔偿实行法定范围、法定标准赔偿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本案中,赔偿请求人方吉华以万州区人民法院(2008)万民初字第990号民事判决错误导致执行依据错误为由申请万州区人民法院赔偿,实际是要求解决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错误问题,该申请不属于国家赔偿案件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错误的问题,应当通过法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综上,万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101法赔5号国家赔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万州区人民法院2017年12日11日作出的(2017)渝0101法赔5号国家赔偿决定。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