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重庆市/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执行案件

【文书类型】:决定书

【审结时间】:2018/4/8 0:00:00

康守材与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赔二审行政决定书
当事人信息

赔偿请求人康守材,男,生于1963年9月26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代理人牟方平,重庆正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绍勇,重庆正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赔偿义务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卢伟,院长。

赔偿请求人康守材因民事案件审理程序违法及执行错误申请万州区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万州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1法赔4号国家赔偿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赔偿委员会释明,康守材以生效民事判决错误属于申请再审的事项、执行错误将另行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撤回国家赔偿申请。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赔偿请求人康守材申请撤回国家赔偿申请,系本人自愿,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赔偿请求人康守材撤回国家赔偿申请。

审判人员

二一八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