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河北省/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高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再审
【案 号】:执行案件
【文书类型】:决定书
【审结时间】:2018/2/8 0:00:00
申诉人(原赔偿请求人):郁茂峰,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委托代理人:付振巧,女,194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系申诉人郁茂峰之母。
申诉人(原赔偿请求人):于盼素,女,196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被申诉人(原赔偿义务机关):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市府东大街105号。
法定代表人:陈浩,该院院长。
申诉人郁茂峰、于盼素因错误执行申请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7)冀01委赔19号国家赔偿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本院赔偿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7)冀01委赔19号国家赔偿决定,认定的部分事实尚不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赔偿委员会直接审理。
二一八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