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义务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10号。
法定代表人:杨万明,该院院长。
白秀娥因申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该院(2017)京法赔1号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白秀娥于2017年10月9日向北京高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该院经审查,于2017年12月8日作出(2017)京法赔1号决定。该决定认为,国家赔偿应当坚持法定赔偿原则,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该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白秀娥向该院申请国家赔偿,基于其作为原告诉被告国家邮政局、国家邮政局邮票印制局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经该院依法再审,于2003年12月15日作出(2003)高民再终字第823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823号判决),维持该院(2002)高民终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252号判决)第一、二、四项〔即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一中知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国家邮政局、国家邮政局邮票印制局当面向白秀娥致歉;驳回白秀娥其他诉讼请求〕;变更252号判决第三项的国家邮政局、国家邮政局邮票印制局赔偿白秀娥经济损失二十四万元为国家邮政局、国家邮政局邮票印制局赔偿白秀娥经济损失七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另,252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之判项已经执行完毕。故白秀娥申请国家赔偿,要求该院撤销823号判决,执行252号判决,并赔偿其上述两判决所判给付之差额及利息的诉求于法无据,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据此决定驳回白秀娥的国家赔偿申请。
白秀娥不服该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其申请事项为:1.撤销823号判决;2.执行252号判决,具体为原判决赔偿的240000元减去已经执行的70000元及其自2002年起至今产生的迟延金,和该判决判定的由被告承担的诉讼费及自2002年起至今产生的迟延金。其主要理由为:国家邮政局在2001年发行的蛇年生肖邮票中侵权使用了请求人的剪纸作品,北京高院252号判决,判令被告赔偿白秀娥24万元并承担一审诉讼费13000元和二审诉讼费13000元。但在该判决执行期间,北京高院裁定中止执行并再审,后该院823号判决,将原判酌定赔偿的24万元变更为7万元,同时变更一审诉讼费15010元由被告承担9006元,原告承担6004元,二审诉讼费15010元由被告承担9006元,原告承担6004元。北京高院违法再审并作出枉法裁判,妨害了252号判决的有效执行,给白秀娥造成财产损害,应予赔偿。
本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查明:白秀娥诉被告国家邮政局、国家邮政局邮票印制局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20日作出(2001)一中知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判令国家邮政局邮票印制局向白秀娥支付作品使用费四千六百八十五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驳回原告白秀娥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