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王磊,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申请复议人王磊因不服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8年4月10日作出的(2018)吉0204执18号拘留决定,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复议。
申请复议人王磊认为: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7)吉0204民初1566号民事判决送达程序违法,执行法院以找不到申请复议人为由,公告送达该判决,该判决书申请复议人从未收到,同时关于该判决申请复议人已提起申诉。同时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没有下达有关申报财产的文书,也没有交待有关细节,就以申请复议人拒不申报财产,对申请复议人予以拘留。申请复议人从2018年3月26日才知道该案执行一事,执行法院应从2018年3月26日下达有关法律文书,而不是直接拘留,下达后申请复议人不履行,法院才能履行拘留或罚款措施,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1条并没有规定必须拘留15天,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6条之规定,提出复议。
经审查:申请复议人王磊于2018年3月26日收到申请财产令后,应按照申报财产令要求的时限及时申请财产,其在要求的时限内未履行申请财产义务,故执行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一条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并无不当。同时申请复议人提出的未收到判决、已针对执行依据提起申诉的理由,由于截至目前,执行法院并未收到任何关于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故其申请复议的主张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