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执行案件

【文书类型】:决定书

【审结时间】:2018/4/19 0:00:00

河南省万政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决定书
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河南省万政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天山路万正商务大厦17F至19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614666675F。

法定代表人:毕竟,任该公司董事长职务。

审理经过

复议申请人河南省万政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不服镇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2日作出的(2018)豫1324执恢44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

复议申请人河南省万政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出,请求依法撤销镇平县人民法院(2018)豫1324执恢44号罚款决定书。事实和理由:1、该《罚款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在关于韩书峰诉万政公司购房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期间,万政公司对生效判决不是拒不履行,而是依法履行不能。因詹华锷诉万政公司欠款纠纷一案已由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1日作出了(2018)豫民初1103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18年2月26日做出了(2018)豫1303执保76号查封公告。万政公司已将(2018)豫民初1103号民事裁定书和(2018)豫1303执保76号查封公告及时提交给镇平县人民法院2、该《罚款决定书》违反法定程序。(1)镇平县人民法院违背上述事实,于2018年3月12日向万政公司送发了(2018)豫1324执恢44号执行通知书、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和报告财产令后,万政公司当即表示不服,并于2018年3月16日向镇平县人民法院递交了执行异议申请书。(2)万政公司向镇平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后,但至今为止,镇平县人民法院超过法定期限既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书,也不做出异议裁定。为此,万政公司已依法向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申请。上述执行异议程序未结束和异议结论未明确之前,就作出该《罚款决定书》显属错误,且明知已提出执行异议,存在滥用职权之嫌。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镇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2日作出(2018)豫1324执恢44号罚款决定书,决定对河南省万正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罚款50万元,该决定书的被处罚主体为河南省万正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而本案的复议申请人为河南省万政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故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不是提出该复议的适格主体,本院不予审查。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河南省万政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二一八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