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执行案件

【文书类型】:决定书

【审结时间】:2018/5/14 0:00:00

张阳准许撤回减刑监狱决定书
审理经过

减刑提请机关北京市良乡监狱。

罪犯张阳,男,37岁(1980年9月30日出生),满族,出生地北京市,中专文化,现在北京市良乡监狱服刑。

执行机关北京市良乡监狱提出对罪犯张阳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本院受理后,北京市良乡监狱收到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减刑建议检察意见书》,该意见书提出:经工作,发现张阳名下有新甲壳虫轿车一辆(车牌号京N656L2,初次登记2009年3月12日,检验日期2018年3月31日,状态正常),张阳住房公积金现有余额12.711154万元,鉴于罪犯张阳原判财产性判项并未完全履行及未如实申报财产等情况,建议对罪犯张阳减刑从严掌握。后北京市良乡监狱以需要重新审核罪犯张阳是否达到确有悔改表现标准为由,于2018年4月27日向我院提交了撤销提请减刑建议书,提请撤回对罪犯张阳的减刑建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北京市良乡监狱以需要重新审核罪犯张阳是否达到确有悔改表现标准为由,提请撤回对罪犯张阳的减刑建议,符合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北京市良乡监狱撤回对罪犯张阳减刑的建议。

审判人员

二一八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