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灵丘支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决定书
复议申请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灵丘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灵丘县县城迎宾南路东侧。
负责人:安少石,该公司经理。
复议申请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灵丘支公司(以下简称英大泰和保险灵丘支公司)不服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9日作出的(2017)冀0682司惩940号罚款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
英大泰和保险灵丘支公司提出,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7)冀0682司惩940号决定书。事实与理由:王玉禄等诉申请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7年5月申请人只收到开庭传票,并未收到该案的判决书。后申请人专门派人到该院承办法官邢会明处要求查询判决书的送达回执,但该法官只查询到特快专递的邮寄信息,没有回执。并给申请人看了该邮寄信息,邮寄信息上显示收件人为单位收发章。但申请人并没有单位收发章,申请人就此事向承办法官提出异议,该法官对口头异议不予理会,并给了一份判决书原件,没有让申请人签收。回来后,申请人写了上诉状邮寄给承办法官,该法官拒绝签收,该邮件退回申请人。申请人认为该判决送达程序错误,因此该判决未生效,更谈不上执行。2018年1月16日申请人收到定州市人民法院该份决定书,同月18日联系邮寄经办法官,该法官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邮寄信息通过微信方式发送给申请人,申请人通过查询,发现该邮寄签收人也是单位收发章。申请人并没有单位收发章,且该院也没有邮寄回执,申请人实际收到的该院的邮件都有签收人签收。申请人认为该邮寄也没有送达,邮寄没有送达或签收不适格的后果不应当由申请人来承担,而应当由委托邮寄的定州市人民法院承担。因此恳请中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撤销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7)冀0682司惩940号决定书,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经审查查明,2017年5月23日,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向英大泰和保险灵丘支公司通过EMS邮寄送达该院(2017)冀0682民初1800号民事判决,据互联网EMS快递单查询系统显示,该判决于2017年5月25日17点04分由大同市灵丘县邮政局投递组安排投递员王建业投递,并于同日17点41分妥投,签收人:单位收发章;另查,2017年11月28日,该院向英大泰和保险灵丘支公司通过EMS邮寄送达该院(2017)冀0682执940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据互联网EMS快递单查询系统显示,上述法律文书于2017年12月1日15点28分由大同市灵丘县邮政局投递组安排投递员王建业投递,并于同日20点38分妥投,签收人:单位收发章。
本院经审查认为,邮寄送达为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之一,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通过EMS快递将该院(2017)冀0682民初1800号民事判决书向复议申请人英大泰和保险灵丘支公司送达并无不妥,且快递查询系统显示该判决书已妥投,并由复议申请人签收。因此,复议申请人以未收到判决书为由认为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主张无证据支持,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人未向其报告财产的行为予以处罚,对其罚款5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灵丘支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