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宋涛不服柘城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柘城法院)(2018)豫1424司惩1号拘留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
复议申请人称:一、复议申请人依法不应受到司法拘留。本案的经过是因为一个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侯良才前去柘城法院执行局找执行局干警陈刚询问有关执行事宜,侯良才找到陈刚后,因侯良才年龄较大(78岁)语言叙述嗦,导致执行干警陈刚雷霆大怒,扬言说“抓不抓人我说的算”,后还将侯良才老人推倒,并对老人殴打。事情发展一个小时后,复议申请人宋涛(侯良才的女婿)及其爱人陈晓春前往柘城法院去找侯良才,到了执行干警陈刚的办公室后,便看到侯良才老人躺在地上,申请人及其爱人便询问陈刚缘由,陈刚说你们没有权利问这些,便大声说让其二人出去,当申请人夫妇对侯良才进行拍照取证时,执行干警陈刚立即对其二人说“你们拍照违法,要拘留你们”,并把二人的手机抢走,待把二人拍照内容认为已经删除后,才归还手机。但执行局干警陈刚安排法院辅警将申请人强制扭送到另一房间限制其自由活动。复议申请人认为,其和妻子的行为并未触犯任何法律,只是担心老人的安全并依法通过法院的安检通道进入法院,完全符合当事人进入法院的安全程序,进入法院后,也未进行任何过激行为和妨碍法院正常办公秩序,依法不应受到本次司法拘留。二、柘城法院司法拘留程序违法,应予以撤销。首先,执行干警陈刚让法院辅警控制复议申请人自由至晚上九点时,才匆匆下达所谓的“柘城县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当时已经晚上九点了,试想,已经晚上九点,按照行政单位正常手续,加盖公章肯定要到单位统一的科室,并必须找到科室负责人征得同意。签字后才能盖章,当时办案科室和其他绝大部分科室早已经下班,根本不可能在法律文书上盖章。其次,从柘城法院下达的“柘城县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中也可以看出漏洞百出。一是拘留书没有文书案号,二是落款处未写年月日,三是未附带注明当事人可以复议的权利,四是未让申请人或其家属签收到文书的手续。再次,对申请人进行司法拘留时,只有陈刚一名正式干警,其余全部是辅警。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系执行干警陈刚过错,并非申请人违法,故不应受到拘留,应当予以撤销。申请人的手机照片、执行干警陈刚之妻与申请人之妻陈晓春的通话录音、执行干警陈刚发给申请人之妻陈晓春的手机短信足以证明,陈刚将侯良才老人殴打在地并违法下达拘留决定书后,害怕事情闹大并败露,影响其仕途,便让其妻子和申请人的妻子谈和,要求只要申请人及其家属不将事情说出去的情况下,可以将申请人放出去。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违反程序和法律,将申请人拘留,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依法撤销。请贵院认真审查本案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将其拘留决定书予以撤销。综上,复议申请人认为柘城法院作出的拘留决定严重有误,请求撤销柘城法院(2018)豫1424司惩1号拘留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