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执行案件

【文书类型】:决定书

【审结时间】:2018/4/20 0:00:00

对王惠芳的司法救助决定书
当事人信息

司法救助申请人:王惠芳,女,汉族,1973年10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农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审理经过

王惠芳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立案,于2018年4月20日进行了研究,本案现已办理终结。

在本院执行(2016)鲁0305执2682号案件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惠芳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申请理由为:因法院判决生效后,除已执行93630元外,其余款项均一直未得到执行,其上有三个老人,公公婆婆以及奶奶需要赡养,下有两名子女需要抚养,大女儿17岁就读于xx临淄中学,小女儿8岁就读于xx小学。之前家中主要经济来源是靠自己及其丈夫打工收入,后因自己致残后一直无工作,现主要靠丈夫收入维持生活,其丈夫2017年11月28日在淄博中南医药包装材料股份公司施工中发生工伤事故,造成左手中指骨折,食指、无名指不同程度损伤。家庭确实困难,故提出救助申请。王惠芳提交了以下材料:1.王惠芳身份证复印件;2.王惠芳所在淄博市临淄区齐都镇谭家庙村村委会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证明家庭生活困难情况属实;3.王惠芳出具的承诺书,承诺接受此次一次性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访息诉;4.王惠芳的救助申请书;5.王惠芳残疾证复印件。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作出(2016)鲁03民终24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淄博光平车业有限公司支付王惠芳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400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1171.2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5884.9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6474.9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0378.40元、伤残津贴1151.35元、鉴定费350.00元。判决生效后,王惠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鲁0305执2682号。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淄博光平车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执行到位。二○一六年十二月十日本院作出(2016)鲁0305执2682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王惠芳上有三个老人,公公婆婆以及奶奶需要赡养,下有两名子女需要抚养,大女儿17岁就读于xx中学,小女儿8岁就读于xx小学。之前家中主要经济来源是靠其及丈夫打工收入,后因其致残后一直无工作,现主要靠丈夫收入维持生活,其丈夫2017年11月28日在淄博中南医药包装材料股份公司施工中发生工伤事故,造成左手中指骨折,食指、无名指不同程度损伤。家庭生活确实困难。因案件未执行到位,王惠芳多次到各级上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惠芳提出的国家救助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应当予以救助。第二款规定,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以予以救助。王惠芳提出的国家救助申请,符合上述意见第三条的规定,应当予以司法救助。综合考虑被执行人淄博光平车业有限公司履行情况,救助申请人家庭人口和生活现状,劳动能力,以及司法救助旨在解决当事人面临的急迫困难的救助原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六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裁判结果

救助王惠芳100000.00元。

本决定为生效决定。

审判人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