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惠芳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立案,于2018年4月20日进行了研究,本案现已办理终结。
在本院执行(2016)鲁0305执2682号案件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惠芳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申请理由为:因法院判决生效后,除已执行93630元外,其余款项均一直未得到执行,其上有三个老人,公公婆婆以及奶奶需要赡养,下有两名子女需要抚养,大女儿17岁就读于xx临淄中学,小女儿8岁就读于xx小学。之前家中主要经济来源是靠自己及其丈夫打工收入,后因自己致残后一直无工作,现主要靠丈夫收入维持生活,其丈夫2017年11月28日在淄博中南医药包装材料股份公司施工中发生工伤事故,造成左手中指骨折,食指、无名指不同程度损伤。家庭确实困难,故提出救助申请。王惠芳提交了以下材料:1.王惠芳身份证复印件;2.王惠芳所在淄博市临淄区齐都镇谭家庙村村委会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证明家庭生活困难情况属实;3.王惠芳出具的承诺书,承诺接受此次一次性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访息诉;4.王惠芳的救助申请书;5.王惠芳残疾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