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查明,本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告人余弓箭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05年3月29日起至2007年9月28日止);被告人余弓箭赔偿李大奇、余元凤各项损失219579.34元,扣除已支付7490元,仍需赔偿212089.34元。在2005年9月7日,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余弓箭无财产可供执行。
另查明,现申请人李大奇、余元凤年事已高,儿子李飞华死亡,儿子李飞建三级智残,无经济收入,靠政府补助金度日,生活条件困难,且被执行人余弓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曾经申请过司法救助,获得救助款30000元。
上述事实,有开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开刑初字第1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开化县池淮镇路口村村民委员会关于李大奇、余元凤生活困难的证明等证据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