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风歧诉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行为违法案
武风歧诉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行为违法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武风歧。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赵书贤,该区管理委员会主任。
武风歧因诉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郑州高新区管委会)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行终105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阎巍、杨立初、刘崇理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5年8月武风歧提起(2015)郑行初字第773号案件,起诉郑州高新区管委会,诉讼请求为:1、依据准绳判决管委会作为城中村改造的主体应当同村民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2、依法判决管委会对村民国有土地宅基地上的房屋按当地能买得起商品房的市场价补偿;3、依法判决退还给村民安置房所的钱款;4、依法判决责令管委会解决向“一乐园”古树名木奇石文物特色景观文化庭院送水送电问题;5、依法判决株连拆迁“一乐园”楼房违法,“一乐园”古树名木奇石文物特色景观文化庭院不受侵犯,保留宅基地。主要事实与理由为:1、郑州高新区管委会作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主体渎职枉法改造拆迁祥营城中村,让村民同不具拆迁主体资格的祥营村民委员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风险自担;2、郑州高新区管委会违反规定,对祥营城中村村民宅基地国有土地上“不低于市场价”的房屋按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附着物低价补偿等。上述事实和理由,与武风歧本案诉状所列事实和理由基本相同。而武风歧(2015)郑行初字第773号行政案件正在审理中。武风歧认为郑州高新区管委会违法行政,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判令管委会渎职改造拆迁祥营城中村对“一乐园”断水断电违法,并责令管委会认真负责送水送电。
该院认为:武风歧所提的诉讼请求,与其之前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提(2015)郑行初字第773号案件中第4项诉讼请求相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也基本相同;而该案件正在审理中。武风歧又重新起诉,构成重复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款之规定,该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2016)豫01行初8号行政裁定,驳回武风歧的起诉。
武风歧不服,提起上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该院认为:武风歧提起本案中的诉讼请求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郑行初字第773号中的诉讼请求基本一致,属于重复起诉。一审法院行政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武风歧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2016)豫行终1052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再审申请人武风歧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再审申请人的案件不存在重复起诉的问题。再审申请人在本案立案时,一审法院已对(2015)郑行初字第773号案件作了开庭审理,没有涉及送水送电问题,既没质证,更没辩论。当时再审申请人就认定法院不会判决解决送水送电的问题,进而考虑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诉求是依法判决断水断电违法。本案与(2015)郑行初字第773号案件的第四项诉求虽然事项相同,但是二者诉讼标的不相同,诉讼请求不相同,(2015)郑行初字第773号案件在先,诉求是送水送电问题,本案在后,诉求是判决断水断电违法,本案不是对(2015)郑行初字第773号案件的重复诉讼;二、本案主审法官包庇再审被申请人,不开庭审理,违法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和上诉。请求:依法判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人的上诉是错案,应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提起本案的诉讼请求与(2015)郑行初字第773号案件中再审申请人的第四项诉讼请求基本一致,虽然两者表述有所不同,但实质上仍然是对断水断电同一问题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故,一审法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并无不当。武风歧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武风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阎 巍
审 判 员 杨立初
审 判 员 刘崇理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朱瑞强
书 记 员 王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