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31日作出(2008)德中刑三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查海光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以被告人查海光犯暴动越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按照法律规定,判决生效后,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依法应对其执行死刑。宣判后,被告人查海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9月2日作出(2009)云高刑终字第4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4日作出(2010)刑监复38373809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对查海光执行死刑的部分,对罪犯查海光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裁判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29日作出(2013)云高刑执字第64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减刑后,该犯服刑已满5年。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二监狱于2018年4月11日将本案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查海光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的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