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云南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高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司法罪/暴动越狱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5/9 0:00:00

罪犯查海光暴动越狱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罪犯查海光,男,1982年4月1日出生于云南省保山市,白族,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31日作出(2008)德中刑三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查海光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以被告人查海光犯暴动越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按照法律规定,判决生效后,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依法应对其执行死刑。宣判后,被告人查海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9月2日作出(2009)云高刑终字第4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4日作出(2010)刑监复38373809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对查海光执行死刑的部分,对罪犯查海光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裁判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29日作出(2013)云高刑执字第64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减刑后,该犯服刑已满5年。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二监狱于2018年4月11日将本案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查海光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的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1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入监登记表、认罪悔罪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查海光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刑期自2018年5月9日起至2043年5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毅

审判员钟梅

审判员张爱华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郭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