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黑龙江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国家安全罪/间谍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06/9/8 0:00:00

魏盼盼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盼盼,女,汉族,1993年11月2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2015年11月18日因涉嫌犯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6]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盼盼犯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明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盼盼到庭参加诉讼。经公诉人建议并经本院同意,检察机关于2016年4月29日对本案进行补充侦查,2016年5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经公诉人再次建议并经本院同意,检察机关于2016年6月8日对本案补充侦查,2016年7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6日10时许,被告人魏盼盼在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某某手机店内,销售带有窃听、窃照功能的手表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其经营的柜台内扣押带有窃听、窃照功能的手表一块。经黑龙江特种器材技术鉴定中心鉴定,魏盼盼销售的智能手表为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具有专用间谍器材的技术特征和功能。经侦查,被告人魏盼盼于2015年11月6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有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盼盼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魏盼盼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罪、悔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魏盼盼系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某某手机店营业员。2015年11月6日,魏盼盼在某某手机店销售具有专用间谍器材技术特征和功能的智能手表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在其销售柜台内扣押上述智能手表一块。魏盼盼于案发现场被传唤至公安机关。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015年11月6日10时,哈尔滨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某某手机店有一名女子(魏盼盼)正在销售带有窃听、窃照功能的手表,民警随即将其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证据二、户籍证明与现实表现:魏盼盼身源情况,无前科劣迹。
证据三、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2015年11月6日,公安机关扣押魏盼盼销售的手表一只。
证据四、哈尔滨市南岗区某某通讯服务部营业执照:经营者为马某某.
证据五、关于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鉴定结论的说明:2015年11月13日,黑龙江省特种器材技术鉴定中心关于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鉴定结论的说明,涉案器材具有专用间谍的技术特征和功能。
证据六、证人马某某的证言:她是哈尔滨市南岗区某某通讯服务部的经营者,魏盼盼和高某某是她的雇员,2015年10月份,一名业务员带着一块智能手表拿到店里寄卖,299元进的货,399元卖,她不太清楚手表是否带有窃听、窃照功能,她也没有国家安全机关合法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的相关手续。
证据七、证人高某某的证言:她和魏盼盼一起在南岗区王岗镇某某手机店销售手机,魏盼盼销售的带有窃听、窃照功能的智能手表是200多元进的货,她和马某某都不知道智能手表具有的功能。
证据八、被告人魏盼盼的供述与辩解:她在南岗区王岗镇某某手机店卖手机,这款带有录音、照相功能的手表大概卖了一个多月,是她的老板马某某从一个业务员那里进的货,一块卖399元,马某某和高某某不知道手表的功能,她自己研究过手表所以知道手表的功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盼盼非法销售带有窃听、窃照功能的间谍专用器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魏盼盼系初次犯罪,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魏盼盼犯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扣押的具有窃听、窃照的手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闫晓霜
代理审判员王庆峰
人民陪审员陈淑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狄春楠